词条 | 北京市中共党史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北京市中共党史学会成立于1981年3月7日。1983年12月17日、1988年10月14日、1992年6月20日、1997年6月14日、2004年3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和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至三届理事会会长:刘导生;四至五届理事会会长:张静如;第六届理事会会长:谢荫明。本届为第六届理事会。 学会宗旨:团结北京地区的党史研究和教学工作者,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开展中共党史的研究和宣传活动,促进党史学科的发展,促进两个精神文明建设,使之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业务范围:组织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组织编写著作、教材、文章;开展中共党史、革命史的宣传普及工作。 机构设置:学会有个人会员1000人。 学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2号楼市委党史研究室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北京市中共党史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团结、组织北京地区党史界理论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和理论传播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学会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属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六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研究党史理论、组织会员参与学会承担的科研课题,为有关部门提供科研成果。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理论依据和可行性建议。 第八条 培养和扶植青年理论工作者的成长,建设一支以首都党史工作者为骨干的从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理论队伍。 第九条 召开不同形式、规模与内容的学术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编辑理论研究资料,撰写党史学术理论专著。 第十条 组织或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相关的评选优秀成果活动。 第十一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订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学会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团体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学会宗旨,承认本学会章程,对党史理论有一定研究或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愿意参加本会者,由理事一人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都可以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学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有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学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4、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学会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决定本学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通过重大决议; 6、决定本学会重要变更和终止事宜; 7、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学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学会成员违反本学会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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