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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成立于1993年5月5日,是政府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一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增强职工体质, 连续十年被评为全国和北京市体育先进单位、先进协会,两次获得首都精神文明奖励。

本会本届名誉会长阳安江,名誉副会长张建民,会长王北平,监事长李凤臣,秘书长范云江。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18个,单项分会、专委会14个及办事机构。体协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时组建了“北京市职工健身快车”,开展了大众体育科学健身骨干培训、竞赛、表演、交流等系列活动,本会人才济济,明星荟萃,有16支首都职工科学健身项目表演团(队)和专家教授讲师团,有四千多名各种体育项目的教练员、辅导员、裁判员、社体指导员,有中外知名武术拳师、传统养生、健身气功、医疗体育、时尚体育、科学健身的专家学者,有世界吉尼斯纪录创造者、全国大众体育纪录创造者、著名跳绳王、踢毽王,大众体育全国冠军。不少专家应邀赴欧、美、亚洲的国家进行学术交流和传授技艺,多年来,本会在天安门、正阳门、永定门广场组织了广播体操、太极球健身操(舞)、健身秧歌、太极拳(扇)、柔力球、抖空竹、踢毽跳绳等多项50多万人参加的大众体育展示及北京市第一、二、三、四、五、六届体育节开幕式、北京市第八、九届职工体育运动会开幕式和北京国际旅游文化节等大型团体操舞表演,天坛、地坛、玉渊潭、世纪坛、文化宫等体育健身大游园活动。广泛开展“我为奥运添光彩,科学健身热京城”、“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我与奥运同行”等系列活动,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好评。

本会与多家企、事业和媒体单位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出版发行了《科学健身系列丛书》;建立了职工体协网站、职工体质测定服务部和编辑职工体育期刊《职工健身快车通讯》。本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已制定了四年发展规划,以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把体协建成职工健身服务家园、首都职工体育发展的旗舰,为“新北京、新奥运”作贡献。

协会会徽

一、会徽说明

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会徽,于2003年11月20日在《劳动午报》工会新闻版正式刊登向社会公开征集会徽启事。经听取有关专家对送交会徽征集稿的评审意见,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常委会决定采用职工艺术家李金科先生设计的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会徽图案,并于2004年8月18日在《劳动午报》公布正式启用。

会徽表达以人为本,科学健身,奋发向上,求实创新,以生命在于运动的新理念,充满青春的活力和首都职工新时期强健体魄的精神。

B字形绿色外轮廓代表绿色北京。

中心Z字形代表职工(拼音ZHIGONG字头)Z字两端的贯通寓意为北京体育通向世界,象征连接各国人民“和平、友谊、进步”的纽带,又是相互交流的通道和桥梁。

Z字与虚线部分组成一个运动中的“人”形,呈现三个层面,象征三人为“众”,体现职工体协的群众性和广泛参与性,代表着生命的魅力与灿烂,同时象征北京市职工体育运动蓬勃发展和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

二、会徽使用

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会徽是本会的标志、团体的象征,与会人员要爱护会徽,用好会徽、宣传会徽。会徽的使用必须有助于职工体育运动的发展,不得有损其尊严,否则禁用。

使用本会会徽印制标志,要按会徽设计说明印制。特殊需要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会徽下端可写“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中文或汉语拼音。

本会所属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支机构等均可使用本会会徽,使用本会会徽需要向本会办公室备案。

任何以广告、商业或盈利为目的而使用本会会徽,必须向本会申请,须本会同意或达成协议后方可使用。

本会会徽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章程

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章程

(2005年3月30日体协三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employee sport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ES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职工体育工作者和广大职工体育骨干、积极分子联合发起成立,是群众性的职工体育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市各级职工体育组织及职工体育工作者、积极分子,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贯彻落实党的体育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种多样的职工体育活动,增强职工体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促进“三个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全市广大职工贯彻落实《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二)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职工群众乐于参加的体育活动,不断创新发展职工大众体育运动,增强职工体质。

(三)组织职工体育研讨,交流职工体育工作经验,指导基层和职工群众科学健身。

(四)做好职工体育骨干培训、体质测定、医疗体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职工体育竞赛、示范表演,提高职工体育运动水平。

(六)编辑、出版、发行职工体育书籍、刊物,大力宣传和普及体育科学知识和奥林匹克精神。

(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会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八)吸收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团体会员

凡本市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的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等单位、团体,关心、重视并支持职工体育事业,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获得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参加体育运动的各行业在职与离退休职工和各体育项目的辅导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活动骨干、积极分子及热心职工体育的专兼职记者、编辑和科技人员等,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

3、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努力学习,提高素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3、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发扬奉献精神,团结和谐;

5、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表决的事项,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为有效决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的办法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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