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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BeiJi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JCIA)2002年6月19日成立。是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宗旨:紧紧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通信业的实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手段,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积极发挥桥梁纽带支撑作用,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按照协会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社团的监督机构。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协会下设互联网分会、电信施工企业分会、通信设备分会、呼叫中心分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等6个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综合管理部、会员工作部、咨询服务部。受政府委托,协会还负责北京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的日常工作。其业务直接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领导及管理。

截至2010年底,协会已拥有会员单位600多家,其中上市公司12家。会员单位涉及电信基础运营企业、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增值业务运营企业及电信产品销售企业等,覆盖了通信产业链各个领域。会员成分涵盖国企、民企和混合经济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占比提高。2010年会员单位电信业务收入占整个通信行业总收入的81%以上。

协会领导

理事长 周宝信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常务副理事长 何 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常务副理事长 姜培华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理事长 梁宝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理事长 苏惠霞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常务副理事长 杨瑞凯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中国区总裁

副理事长 李 军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副理事长 廖 玒 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总裁兼总编辑

副理事长 冯 珏 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副理事长 罗利元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政府事务总监

副理事长 马啸天 北京中兆通公用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理事长 王 秋 北京广播公司副编辑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王晓娟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副理事长(兼副秘书长) 张慧玲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J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获得批准合法经营的通信运营企业、互联网企业、通信设备制造业、通信工程建设业及相关的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是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车站西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 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通信的科技信息,积极开展通信技术、业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办技术、业务、管理、职业等培训工作,根据会员的需求提供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促进通信行业技术业务的进步。

(三) 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实施通信行业的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稳步和谐发展。

(四)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信法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通信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五)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积极完成年检、年报、评优、行业统计、培训等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 承担企业委托的符合协会章程宗旨的任务,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 受理消费者对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的申诉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会员单位通报。

(八) 组织开展有益于通信业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办好协会网站、刊物,为会员提供通信信息服务。

(九) 根据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以下简称会员)。

经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通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企、事业单位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

(二)经协会审查具备会员条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协会的会员须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

(四)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时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有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理事长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协会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通过重要决议,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理事长或顾问指导本协会的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入会、退会。在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相关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五)、(六)、(七)、(八)、(九)项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处理协会重要日常事务,并行使第十七条(五)、(六)、(七)、(八)、(九)项职责。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常务副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人,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办公会议的,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协会的负责人,理事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产生程序及任期。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名,理事会推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五)领导制定协会长远规划。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职责:在理事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重大活动,协助理事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协会中长期规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五)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使用。

(六)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组织制定秘书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管理并监督执行。

(八)提出秘书处办事机构设置、固定资产购置等建议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的职责: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经济实体(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与协会属上下级关系。在本协会统一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名称,并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其财务状况每年由本协会进行审计,重大事项要向本协会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向会员收取会费,每个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缴纳的会员会费适当增加)。

(二)政府资助、购买服务、社会捐助。

(三)在核准的收费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协会业务活动支出。

(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劳务和福利支出。

(三)本协会办公设施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四)因工作需要,阶段性临时聘用兼职人员的劳务支出

(五)在本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的其他支出。

本协会经费除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支出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由于主、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9年6月1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九年六月

会员管理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的组织、发展和管理,加强协会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七条 会员是经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通信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报协会秘书处。

会员单位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协会分支机构工作。

第九条 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长单位应指派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及以上级别的领导一名任理事、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北京市通信行业发展做出贡献并且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需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先填写《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单位简介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入会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由协会颁发《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证》,并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论坛及交流活动;

(二)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会、学术会及技术业务培训;

(四)协会组织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章 会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3万元。

第十八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会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应于每年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缴纳应届四年的会费。

第二十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由本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自动终止。

第七章 会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立会员工作部,作为为会员服务与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工作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研究制定为会员服务及会员发展、会员活动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收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利;

(四)检查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五)采用多种方式保持与会员的联系,为会员服务;

(六)负责会员的注册、登记工作,颁发会员证书;

(七)做好会籍档案的管理;

(八)完成协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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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