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市商务局是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的监督和指导,并为其服务。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是北京地区。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是北京市政府与北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之间实行行业服务的桥梁和纽带。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宗旨: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为北京地区的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服务,为政府、为社会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和经济发展。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流通企业(含外资、独资和联营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联的企业和为成品油流通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会员。 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 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北京市成品油流通行业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共性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向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制定并贯彻执行成品油流通行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参与成品油流通市场规则的制定,协助北京市商务局保证北京市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供应和公平竞争。 (三) 及时向会员提供成品油流通行业的有关信息和国内外同行的管理经验;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沟通北京市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 (四) 经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承担北京地区以下工作: 1. 参与制定近期、中期、长期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方案;对行业内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2. 负责行业的(包括需求、资源、安全、建设、质量、物价、科技等方面)指标统计与管理工作。 3. 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发布行业的有关信息及业内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经营决策。 4. 参与行业各种培训及达标、考核等工作。 5. 参与制定、修定本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 6. 开展行检行评和经营资质审查工作。 7. 开展全市重点加油站监测工作。 组织机构综合部(办公室)部门职责: 会员发展、会籍管理、会费收缴、档案管理、对外联络、协会财务管理、会员活动的组织、各部门协调管理及协助领导制定年内工作计划并按年内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汇总有关情况做出年内工作总结。 岗位职责: 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及人员管理,日常工作的安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对外联络人员职责:发展会员工作,协会日常网络联系(会员联系、杂志发放等)日常办公室接待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全市会员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储存,上级指示文件收发、保管、打印、编辑。财务人员职责:负责日常现金、会员会费收缴管理。按财会人员要求做到帐目清楚并负责协会预算和决算。 人事培训部部门职责: 人事任免、人员招聘、劳动合同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培训、检查达标,定责落实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管理进行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资格认定和管理人员资质认定。 岗位职责: 人事培训部负责人职责:负责人事部全面工作及人员管理,日常工作安排并根据协会总体计划制定出本部门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培训工作。人事管理人员职责:对协会工作人员的需求提出意见并进行考查,制定劳动合同并定岗定责。培训工作人员职责:协助部门领导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好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工作总结。管理好培训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资格审查部部门职责: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认定、年检初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办理。 岗位职责: 资质审查部负责人职责: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及人员管理,日常工作安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好经营资质及年审变更初审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协助部门领导负责全市石油成品流通企业审批档案材料的管理并整理储存汇编保管好有关审批材料并随时提交有关全市石油成品油变更后的情况资料。接收发放有关审批材料及证书。 技术信息部部门职责: 负责行业规划编制、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公布、国内外新技术的信息、企业管理的新经验、并做好编制发行会刊工作、建立并管理好协会网站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发布信息。 岗位职责: 技术信息部负责人职责: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及人员管理、日常工作安排。并根据协会总体规划做好本部门工作安排。会刊编辑人员职责: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信息收集和会刊编制发行工作。并及时准确向协会网站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网站工作人员职责: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信息收集和日常网站管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将有关新信息利用因特网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布。 行业专家咨询部部门职责: 聘请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成果评定可行性报告审核、产业政策的咨询和新建项目的咨询、国内外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 岗位职责: 行业专家咨询部负责人职责: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及人员管理、日常工作安排。并根据协会总体规划做好本部门工作安排。做好行业专家调查摸底工作。 协会章程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 (英文缩写为BP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会员不受部门、所有制的限制,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为北京地区石油流通企事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构建行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接受商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注册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院科技会展中心1号楼B座10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法令,推动石油流通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一) 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石油流通行业状况、中长期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的前期性工作。 (二) 根据石油流通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综合利用、环保节能、营销管理、市场建设与管理、协调成品油运销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 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基建、安全、经营、质量、技术发展、财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国内外石油流通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石油流通企业实现现代化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五)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和资质审查工作。 (六) 受政府、会员和社会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建设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和跟踪管理工作。协调石油流通行业之间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推动横向联合、协作、资产及资本运营。 (七) 在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协助政府制定本行业安全工作规范,推动落实安全工作部署;在全行业大力引导科技创安活动,针对石油流通企业的特点,提出课题;组织研讨公关,提高用科学技术确保安全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 (八)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推动石油流通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组织有关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石油流通行业干部和职工队伍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九) 加强石油流通行业企业家(经营者)队伍建设,对石油流通企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总结评比和推广先进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典型经验,促进石油流通领域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石油流通行业整体素质。 (十) 组织参加国内、国际有关石油流通行业的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 统一对外公布业内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经营决策。 (十二) 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具有石油经营资质的流通企业(含外资独资和联营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联的企业和为石油流通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 (三) 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填写加入北京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申请书; (四) 在北京市石油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应遵守下列自律规定 (一)诚信经营,公平买卖,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油品质量和数量标准为社会提供优质油品和商品。 (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深入贯彻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努力为客户营造良好的购油环境、提供高效优质的贴心服务。 (三)公平竞争,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格遵守市政府油品价格管理规定。 (四)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协会的理事会决议,不擅自行动,时刻保持与协会步调一致。 (五)接受协会组织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进行的各项检查、评比,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支持,在商品质量、服务、安全和价格等方面与协会提出的自律要求相符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换届前理事会要提出协会领导机构的组成或调整意见,提出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意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 (二)直接领导秘书处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议确定包括人员的聘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具体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和处理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品德好,业务素质高;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监事会名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事会在监事长领导下实施监督,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要与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加强沟通和联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3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10万元 (三)副会长、副监事长单位每年2万元 (四)常务理事、监事单位每年0.5万元 (五)批发单位每年0.3万元 (六)零售单位每年0.05万元 (七)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会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商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北京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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