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单位简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是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具有行业优势、保障城市安全运营和带动首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集中,向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资源节约型产业集中。 (二)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强化为中央企业与所监管企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以及协调所监管企业为中央在京大型活动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问题的职责。 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外事、安全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以及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办所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综合掌握和汇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情况。 (四)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现代化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资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五)企业改组处(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对所监管企业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业绩考核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福利保障。 (七)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执行国家制定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本市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八)产权管理处。 拟订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综合处。 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所监管企业需要市国资委配合和协调的有关工作。 (十一)审计工作处。 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对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董事会工作处。 负责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工作报告;指导派出国有董事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董事;对所监管企业董事会、派出国有董事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十三)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 研究拟订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计划、方案和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核、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报告,汇总分析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相关事宜;指导和规范所监管企业监事会的业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职工监事。 (十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处。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党群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政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七)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八)信访工作处。 负责机关的信访及维护稳定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信访和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九)研究室。 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 (二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国资委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由北京市监察局实行派驻,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北京市监察局派驻的监察处合署办公。 人员编制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10名。其中:主任(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处级领导职数25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51副。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50名。 其他事项(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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