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舞蹈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海南省舞蹈家协会,简称省舞协,成立于1992年1月26日,是全省各民族舞蹈家自愿组合的具有专业权威性与广泛代表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舞蹈家和全省舞蹈工作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依法治会,积极开展各项舞蹈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海南省舞蹈家协会同时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其组织协调下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舞蹈家协会,简称省舞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舞蹈家自愿组合的具有专业权威性与广泛代表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舞蹈家和全省舞蹈工作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依法治会,积极开展各项舞蹈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条 海南省舞蹈家协会同时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其组织协调下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省舞蹈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技能和科学知识,努力提高舞蹈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全会和全省舞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会员积极进行舞蹈创作,提倡体裁、形式的多样化,不同风格、各种流派的竞赛。同时,大力扶持反映时代主旋律的作品问世,树立精品意识,不断提高我省舞蹈创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推动会员积极参加舞蹈理论研究工作,发扬艺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不断探求和研究舞蹈艺术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舞蹈艺术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和扩大我省舞蹈理论队伍。 第八条 促进我省各地区、各民族舞蹈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继承发展工作,建立健全我省各民族民间舞蹈艺术档案。 第九条 组织或协同组织各类型、规模的舞蹈演出和比赛,举办观摩、座谈、讲学和评比,对有影响的优秀作品、表演、著述、教学人员,给予嘉奖。 第十条 本会积极开展群众舞蹈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广大群众舞蹈工作者的联系,促进少儿舞蹈、中老年舞蹈、企业舞蹈、国标舞等活动的繁荣发展,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舞蹈的普及与提高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同省外包括台湾省、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爱国舞蹈家的交往,配合省对外文化机构扩大同世界各国舞蹈家的联系,加强海内外舞蹈艺术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落户或受聘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始可成为本会会员: 1、从事舞蹈艺术的编导、表演、音乐、美术、教学、理论、编译、组织领导工作三年以上且有显著成绩和影响者。如有特殊成绩、贡献者,当破格吸收。 2、各地市、县开展民族民间舞蹈活动和群众舞蹈活动挑大梁、有一定影响者。 3、在本省工作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移居本省并继续从事舞蹈工作的各省级舞协会员,可接受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享有本会所办福利事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创作成果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反映人民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向本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资格恢复,须经主席团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取消其会籍: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 2、因犯罪而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达两年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属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主席团、主席团聘任驻会秘书长。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团要树立为广大会员服务的意识,秘书长要树立为主席团服务的意识。主席为第一责任人,秘书长为第一执行责任人并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 第二十条 届中调整理事或主席团成员,须经主席团提名,应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长期担任本会领导职务、对发展舞蹈事业卓有贡献的我省老舞蹈家,主席团可聘任为本会顾问;对发展我省舞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舞蹈家和各界著名人士,主席团可聘任为本会名誉主席。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凡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集资活动,须经主席团讨论批准,并定期向主席团、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本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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