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 |
释义 |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月23日建设部第84号令) 2.条件: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州建设局资质审查中心; (3)州建设局资质审查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程序与建筑业企业专业资质相同),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县(市)初审部门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4.期限: 州建设局资质审查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5.申报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应具有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书,规划师具有调动手续);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5)有职称人员养老保险明细表。 6.费用: 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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