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慈善协会 |
释义 | 北京市慈善协会(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BCA)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93年,现任会长为王长连。 职能北京市慈善协会,成立于1993年11月6日,由从事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单位及关心热爱慈善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是依法核准登记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为北京的困难群众服务,发挥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促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为宗旨。协会募集的善款全部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专款专用,不提取任何管理费。北京市各区县已相继成立了区县级慈善协会,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市的慈善工作体系。 协会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截至2010年上半年,共募集慈善款物4.59亿元,共救助30万人次(户)困难群众,支援2000余家社会福利机构,完成了1998年抗洪抢险、2004年印度洋海啸、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四川汶川大地震、2010年西南五省抗旱、青海玉树大地震、吉林抗洪救灾、甘肃舟曲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任务。 主持活动募 捐 活 动 一、开展“共产党员献爱心”捐献活动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市委、市政府对首都慈善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2005年4月至5月,市委书记刘淇同志三次来市慈善协会调研,并做了重要讲话,特别强调“培育慈善意识,发展慈善事业”,并确定了每年“七一”党的生日期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慈善协会在全市范围开展“共产党员献爱心”捐献活动。活动开展五年以来,全市近400万党员和群众捐款1.6亿元,善款全部用于市慈善协会开展的助老、助学、应急救助以及帮扶困难党员活动,“共产党员献爱心”捐献活动已成为首都慈善领域的一大亮点。 二、开展书画义拍义卖活动 协会自2005年开始与北京晚报、北京燕博都画廊联合开展“中国书画名家慈善献爱心大型征集义拍活动”,众多知名画家奉献爱心,捐赠作品定期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宣传。经过2年多的努力,230件作品成功拍卖,募集善款139万元。2009年下半年,20余位著名书法家、画家创作了60幅书画作品,捐赠给协会,用以答谢长期以来为慈善事业奉献的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协会将于近期成立北京市慈善艺术院,届时将开展更多的义拍义卖活动。 三、举办大型公益演出 为了更好的宣传慈善公益项目,提升捐赠企业形象,协会先后举办了“真情北京与爱同行”、“真情助老”、“首善爱心 共创和谐”等大型公益演出活动。 四、在企业经营场所设置捐赠箱 通过双方协商,在企业的经营场所放置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箱,聚集社会资金,形成规模,注入到慈善救助当中。这种募集善款的形式简便,运作程序简单,拓展了慈善资金的来源,普及了慈善理念,有效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目前,我会已经与17家大型企业合作,摆放近50个募捐箱,收到了理想的效果。 五、与企业建立专项慈善资金 设立专项基金是北京市慈善协会对募款长效机制的探索,也是募款的主要形式之一。由捐赠方与北京市慈善协会共同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自2008年起,我会开始与企业签署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为企业冠名设立专项基金,根据企业的意愿开展救助项目,是企业与慈善公益机构双赢的捐款形式。目前共有12家企业和机构在北京市慈善协会设立专项基金,规模最小的100万元,最大的3000万元,合作年限从三年到五年不等,基金总额达9130万元,每年约到帐1160万元。 六、开展“一元捐”等小额募捐活动 “一元捐”等募捐活动,即企业销售一件商品捐赠相应善款,向企业积极推荐我们的救助项目,争取企业的支持,探索建立长效募捐的机制,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又可以扩大宣传,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北京金鼎轩餐饮集团开展每桌饭捐赠协会一元钱活动,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一平米房子捐赠6.6元。 救 助 项 目 一、开展助老项目 1.“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助老项目 慈善医疗卡项目是北京市慈善协会救助范围最广,使用善款最多的品牌项目,由北京市慈善协会与北京市卫生局共同开展,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 当时,农村和城镇没有退休金的低保老人没有门诊的医疗保险,而政府的医疗救助也只能在5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老年人抵抗力差,体质虚弱,小病、慢性病常常困扰他们,低保老人每月仅靠为数不多的低保金维持生活,根本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所以导致小病不治酿成大病,严重影响低保老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北京市慈善协会根据这种情况推出了“慈善医疗卡项目”,为60岁以上的低保老人发放每人每年500元的医疗卡,老人持卡在我市近400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费用从卡内直接扣除。 近年来随着政府的医疗保障政策不断完善,政府资助低保老人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7年10月还针对城镇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推出了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并逐年提高报销比例。北京市慈善协会经过多次调研,根据“先医疗保险,后民政救助,最后慈善协会出资帮扶”的原则,将报销程序进行改革。每年为每位低保老人资助500元的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后,利用医疗卡补充自付部分的金额,合理使用善款,充分发挥善款的作用。 截至2010年,我会已陆续资助15万人次低保老人就医,使用善款约7600余万元。 2. 实施“慈善助老送温暖”项目。2009年,出资181.5万元,为门头沟、房山、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六个区(县)的21家困难敬老院进行老旧锅炉改造,及时保证了近900位敬老院老人温暖过冬。2010年,将继续开展困难敬老院老旧锅炉改造项目,目前,正在为16家远郊区县的敬老院安装新型节能环保锅炉,并于11月5日前全部供暖。 3.实施“慈善助老送光明”项目,与亚太医院合作,为近300名老人实施了白内障复明手术。 二、应急救助项目 2009年4月,为深入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尽快建立儿童重大疾病的救助制度”的批示精神,解决百姓生活中因大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特殊经济困难,北京市慈善协会启动应急救助项目,并设立春雨应急救助专项基金,救助因患危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支出过大、生活特别困难的特殊对象,重点是患有危重病的少年儿童。此项目是在2004年我会根据《北京市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的临时救助项目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项目突出了对青少年儿童的救助,并加大了对申请人的救助力度,救助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万提高到5万。截至2010年上半年,协会共出资803.2万元,救助了446户特困群众。 应急救助项目由申请人经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向区(县)慈善协会提出申请。区(县)慈善协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救助,仍存在困难的可向北京市慈善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我会接到区(县)慈善协会申请后,根据情况安排相关人员入户走访核实。经协会主管领导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协会将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拨付救助款项。今后,协会还将继续加大“春雨”应急救助力度,使“春雨”应急救助项目开展的更加广泛,切实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贡献力量。 三、“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项目 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项目自1997年开始实施,为保证助学项目的实效性和社会影响力,秉承“雪中送炭”和与政府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围绕政府助学政策调整,确定助学项目或资助对象。助学项目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年度助学项目,每年根据政府助学政策的调整制定年度不同的助学计划。比如:2005年重点资助低保家庭品学兼优的高中生;2006年重点资助低保家庭品学兼优的中职生;2007、2008年重点资助低保边缘家庭大学生。二是“一对一”助学项目。通过一对一的方式,搭建起资助者和受助学生之间的桥梁。资助对象主要为北京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学生。三是定向助学。定向助学是爱心企业(个人),向协会捐款,定向用于部分学生群体的助学活动,或者设立专项助学资金、基金,向指定的学生对象或者教育机构进行资助。 截至2009年底,协会共出资2380万元,资助1.46万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20余所打工子弟学校、贫困地区学校等教育机构改善教育环境设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四、“献出你的爱”助残项目 协会出资242万元,为近千名低保特困残疾人免费安装了假肢,使众多贫困家庭的肢体残疾人恢复了肢体功能;出资100万元,为生活困难的250户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五、“为生命续航”助医项目 协会设立儿童重大疾病救助项目,联合北京多家知名医院共同合作,开展针对白血病、先心病、苯丙酮尿症等重大疾病救助工作。患者经医疗保险报销、享受政府救助外,协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医疗资助。截至2009年,共救助患儿47人,支出96万元。 2009年,中华慈善总会、北京慈善协会与德国拜耳公司合作开展了“血友病儿童援助项目”,向所有北京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中2—18岁血友病患儿免费提供为期三个月的拜科奇药品治疗。一期救助活动出资47.52万元,救助患者27名;目前,二期救助活动正在开展。 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市慈善协会将贫困家庭成人后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瓣膜置换术及成人心脏搭桥手术)纳入救助范围。近年来,北京市医疗报销比例不断提高,协会救助政策也随之做出调整,将过去统一援助每人5.5万元变更为医保和新农合报销以及民政部门的救助之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慈善救助。截至目前,北京市慈善协会已救助低保家庭心脏病患者6名,共计拨付医疗款20.5万元。 自2008年至今,除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外,市慈善协会每年出资5000万元左右,救助约4.2万人次困难群众。 机构发展(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其他。 工作成绩北京市慈善协会自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支持下,坚持募集资金与扶弱济困同步,致力于为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残疾人、失学儿童、受灾群众等特困群体解决实际困难,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募集活动,开展多项救助项目:使北京市3780多名贫困生重返校园;为10个远郊区县的545名残疾人安装了假肢;救治孤残儿童、孤寡老人、白血病患者;实施了“微笑列车”项目,为230名特困家庭的唇腭裂患儿实施了矫治手术;为内蒙受灾群众送去衣被10万余件,资助了内蒙赤峰市翁牛特旗勿苏小学44名贫困生上学;为患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实施脱残手术并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98抗洪斗争中为我市对口支援省区募捐善款56.7万元,衣物5万件。在2003年抗击SARS斗争中,北京市慈善协会作为市政府指定的接收社会捐赠抗击SARS救助款物的单位之一,精心组织接收社会捐赠和实施救助项目,为不幸感染SARS的235名为医护人员发放救助金23.5万元;为首批投入到抗击SARS斗争中的1991位一线医护人员发放救助金99.55万元;向战斗在一线的殡葬职工发放救助金10万元。同时对在SARS中造成的“破碎”困难家庭和“低保”群体的困难对象实施了必要的救助。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定。 第二条 北京市慈善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BCA)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北京的困难群众服务,促进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局,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其他。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核报会长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一般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 (二)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会费。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兴办、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二) 开展社会救助。 (三) 国内外慈善活动费用。 (四) 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2003年9月28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成员名誉会长:何鲁丽 范宝俊 白介夫 张健民 陈广文 张燕丽 刘海燕 翟鸿祥 金生官 朱育诚 黄承祥 张和平 秦正安 海外名誉会长: 李春平 特邀顾问:阳安江 蔡赴朝 顾问:卢映川 左小铃 乔卫 刘爱勤 孙向东 孙硕鹏 齐静 吴松元 张大发 张道诚 王钧 李允晨 李先忠 李昭 迟小秋 郑默杰 降巩民 赵广银 赵春鸾 赵津芳 郭积勇 高华 曹灿 梁宝荣 霍连明 法律顾问:郑刚 曾岫萍 形象大使:孙茂芳 沈力 李光羲 范冰冰 周涛 姜昆 舒乙 葛优 会长:王长连 常务副会长:李建华 刘宝成 雷占泉 朱蓉先 副会长:王京华 王建国 王琳 田雄 刘永平 刘丽臣 吕和顺 朱尔澄 纪永旺 严晓燕 张凤朝 张东升 张春平 张毅 李顺利 李雅清 杜斌 杨德成 陈启刚 罗青 金大鹏 姜兴宏 郭馨遥 崔永年 康子义 熊玉梅 蔡村 秘书长:唐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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