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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品牌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世界城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工作要求,发挥品牌企业在推动首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繁荣首都市场,提升市场品牌丰富度,逐步完善首都在购物、服务、交易方面的功能作用,由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百货大楼、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WTO事务中心等10多家企业和单位共同倡议发起成立北京品牌协会。

性质: 北京品牌协会是由国际国内零售、生产品牌经销商及代理商、生产企业、北京商业地产品牌企业和国际国内品牌中介机构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宗旨和任务: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推进会员单位引进国际品牌,打造首都国际商贸中心。协会的任务是系统研究国内外品牌创建理论,探索我市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和道路,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和产品进入首都市场,提升北京市场品牌的丰富度;大力培育我市本土知名品牌,使之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吸引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落户首都,使北京成为品牌企业的总部聚集地;总结推广国内外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典型经验;会同国内外有关专业机构(市场调查、经济理论战略研究、营销策划、品牌企业文化等研究单位)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资本运营、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对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人员培训、信息传递、学术交流、产品或服务评优、质量检查等方面工作,并通过品牌创建活动,推动我市相关企业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以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为我市品牌事业贡献力量。

机构:北京品牌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协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协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会员: 目前,已吸收会员逾百家,有国内品牌商业、跨国品牌商业、北京著名生产企业、老字号企业、餐饮企业、特色商业街区、商业地产、品牌代理商和商业机构等。

会员管理

根据《北京品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做好会员管理,促进协会发展工作,特制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如下:

一、会员组成和入会条件

协会的会员只接受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企事业等单位。

本协会入会企业不分行业,凡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承认本协会的章程,热心品牌事业发展的社会团体和企业(或其所属机构部门)等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协会活动的优先权;获得协会服务的优惠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免费获得协会发放的有关资料。

2、义务。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当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入会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交协会秘书处。

2、协会秘书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交协会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批准后会员交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进行注册发给证书。

四、管理机构

协会会员管理部负责协会的会员管理工作,负责会员证书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会员服务工作,通知会员参加活动。

五、会籍管理

申请入会的单位在完成入会手续后即具有会籍。会员退会应当告之会员管理部注销会籍;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由会员管理部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注销会籍;会员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的其会籍保留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交纳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六、会费收取和使用

会员应按照本会章程定期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是:会员单位每年5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单位10000元、会长单位50000元。会费按年收缴,会员可选用邮寄汇款、转账、面交等不同方式交纳;既可逐年交纳,也可一次交纳2-4年的会费。协会收到会费后开具民政局统一印发的收据,并按照协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七、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北京品牌协会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举行一次,由会长或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出席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

召集人应于每次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一周前向各常务理事发出书面通知。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均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如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持反对态度,应由本人将反对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始记录应存档。

表决事项须由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鼓掌等方式通过决议。

第四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共同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建立会长联席会制度。

由会长召集副会长参加,就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形成方案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常务理事会的日常领导工作;

(三)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五)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在常务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提议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常务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协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会担任的职务为个人或所在企业谋取利益;

(四)履行常务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本规则经北京品牌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协会章程

北京品牌协会章程

(经2010年9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品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Brand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BBA

第二条 协会由北京市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与品牌零售业有关的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通过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推介、咨询服务等活动,推进会员单位引进国际品牌,培育本土知名品牌,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落户首都,协助政府加强品牌建设,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首都市场繁荣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品牌创建与引进的调查研究、理论研讨、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宣传推介、评优表彰、国内外交流、承办委托。

具体业务如下:

(一)政策宣讲:通过论坛、讲座和网站等形式向会员宣讲政府有关品牌发展的最新政策、法律和法规,促进和推动上级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合作交流:促进国际品牌引进来和本土品牌走出去,组织会员参加国际行业会议和展览,开展各类商务活动,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学习国外品牌发展的成功经验。

(三)调查研究:调查分析国内外品牌发展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定期组织会员座谈交流、走访会员听取意见,及时了解会员单位的需求并向政府部门反映,提出有关品牌发展的建议。

(四)信息建设:建设品牌网,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国际品牌企业、国际商品代理商和商业地产项目信息数据库,为政府有针对性地引进品牌服务,为提高北京市场品牌丰富度服务。

(五)人才培训:邀请国内外品牌专家学者对会员进行专业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国际人才培训学习,提高专业人才素质和能力。

(六)宣传推介:通过国际国内媒体对本地商业规划、重点商圈和大型商业设施进行宣传推广,营造积极的商业经营和消费氛围。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国际国内零售、生产品牌经销商及代理商、大型零售、生产企业、本地商业地产品牌企业和国际国内品牌中介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单位缴纳会费500-50000元。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通过会员大会行使权利,实现意愿,对协会事务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协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名誉会长

对热心并致力于首都市场繁荣,品牌企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可授予协会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赞助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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