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释义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成立于1999年3月26日,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共北京市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 案件管辖地区为西城、宣武、海淀、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大兴八个区及延庆县。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管辖下列案件: 1、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重大案件。需要由一分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一分院侦查。 2、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犯罪地在一分院辖区内的刑事案件由一分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一分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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