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学会是丰台区第一家税务学会。学会是由丰台区从事税收、财政、金融、工商企业和社会各界关心税收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是研究税收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主要任务一是发挥参谋咨询作用,把握丰台区税收经济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产出一批理论上有深度、实践上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税收调研精品,为领导科学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通过集聚优秀人才,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借鉴各部门、各地区的先进作法,实行开放式研究来提高税收研究水平;二是强化税企互动,通过与企业会员的座谈等方式听取和反馈企业呼声、建议、意见,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征管效率和完善税收改革,起到构建和谐税收、和谐社会的作用;三通过出版宣传手册、组织知识竞赛、咨询培训、举办展览、研讨会等多种方式方法,满足纳税人和百姓对税法普及需求。通过以上措施达到服务经济、服务税收、服务社会,促进丰台经济发展的目标。 组织机构(一)会长 1. 负责学会全面工作,对学会的工作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 检查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4.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组织本学会开展业务领域内的各项工作。 6. 负责本学会财务管理工作; 7. 负责本学会的队伍建设。 (二)副会长兼秘书长 1. 负责协助会长工作,对分管的业务部工作向会长负责; 2. 负责对分管的业务部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3. 负责结合市局、区县局下发的有关制度,制定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4. 负责根据工作安排和计划,组织会内干部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5. 负责对会员组织培训及相关会务、会展活动、拟定国内外考察培训计划; 6. 负责起草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7.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副会长 1.负责协助会长工作,对分管的调研部工作向会长负责; 2.负责对分管的调研部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3.负责结合市局、区县局工作重点,拟定本会的调研工作计划; 4.负责组织编写《税务学会会员》季度期刊、税收宣传手册及税收宣传相关书籍; 5.联系地方税务、财政、经济、教育和学术界开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理论、制度和管理方式的研究和探讨; 6.研究探索地方税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向、意见和办法,及时向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传递信息及推荐研究成果,凡属比较完善可行的调研报告、论文向相关媒体、刊物推荐,进行宣传交流; 7.总结交流地方税收管理的经验,组织评议区地方税收学术研究成果。 (四)调研部 1.负责协助副会长工作,对分管的调研部工作向副会长负责; 2.负责结合市局、区县局工作重点,拟定本部调研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3.组织本部工作人员编审、撰写、校对《税务学会会员》季度期刊、税收宣传手册及税收宣传相关书籍; 4.组织地方税务、财政、经济、教育和学术界开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理论、制度和管理方式的研究和探讨; 5.研究探索地方税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解决的意向、意见和办法,及时向学会传递信息及推荐研究成果,形成比较完善可行的调研报告、论文提交学会。 (五)业务部 1. 负责协助副会长工作,对分管的业务部工作向副会长负责; 2. 根据市区地税局和学会的工作安排,制定具体的学会干部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 3. 根据市区地税局和学会的工作安排,制定具体的学会会员培训计划; 4.组织培训教材和制做幻灯片,以书面文字及电子版面形成系统、规范的培训教材; 5.开展与税收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单位及纳税单位、个人委托,开展地方税收宣传、咨询等业务活动。 副部长:刘会欣 1. 协助部长工作,对分管的业务部工作向部长负责; 2. 组织实施具体的学会干部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3. 组织实施具体的学会会员培训活动; 4.负责培训教材的搜集、整理、印刷、装订、发放工作; 5.开展与税收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单位及纳税单位、个人委托,开展地方税收宣传、咨询等业务活动。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学会。英译名称为:Beijing Fengtai Local Taxation Institute 英译名称为:BFLTI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企事业单位和财税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学会宗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自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首都经济建设为目标,服务于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收事业,研究探讨税制改革,加强地方税收理论建设,增进中外税收领域学术交流,为推进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会作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 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市关于地方税收、财政的政策法规,为丰台经济发展服务; (二) 组织和联系地方税务、财政、经济、教育和学术界开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理论、制度和管理方式的研究和探讨; (三) 研究探索地方税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向、意见和办法,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传递信息及推荐研究成果,凡属比较完善可行的调研报告、论文向相关媒体、刊物推荐,进行宣传交流; (四) 开展与税收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纳税单位、个人委托,开展地方税收宣传、咨询、学术研究、人员培训、编辑专业书刊等业务活动; (五) 加强与国内和各市、区县各有关学会、协会的协助和交流;促进地方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 有组织、有计划地与国内、国际税收研究机构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国际间和友好城市、区县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 总结交流地方税收管理的经验,组织评议区地方税收学术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财税理论的研究人员和从事财税、财会专业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每年度5000元,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缴纳;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提供反映业务和有关业务情况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学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位;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组织本学会开展业务领域内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学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学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费。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业务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 10 月 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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