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
释义 | 京发改〔2009〕2555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现将2009年居民水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上调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上调0.14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本市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二、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市自来水集团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为下一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做好准备。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调整前水平 调整后水平 自来水价格 1.70 1.70 水资源费 1.10 1.26 污水处理费 0.90 1.04 合计(居民用水销售价格) 3.70 4.00 注: 1、居民用水的范围执行京发改〔2004〕1517号规定; 2、自备井水资源费按照京发改〔2009〕24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市2.30元/立方米标准,自备井供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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