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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昌平区慈善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北京市昌平区慈善协会成立于2005年6月24日,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是经北京市昌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昌平区慈善协会于2008年10月31日召开换届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并选举北京市昌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武宁同志任会长,民政局局长杨洪达同志任常务副会长,何朝柱、吕良仲、王翠霞、赵素成、徐金旺、宋万增为副会长,徐金旺兼任秘书长,袁振春为监事长,现有团体会员159个,个人会员74人。

协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业务包括:募集善款、赈灾救助、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组织慈善宣传、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昌平区慈善协会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是经北京市昌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昌平的困难群众服务,促进昌平的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接受昌平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捐赠,接受海内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昌平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区县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经区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 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核并报会长批准。

(三)由本会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年交纳会费500元;单位会员年交纳会费20000元。(凡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当年内已向本会捐款超过以上额度,则免收当年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至少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

(二)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兴办、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二) 开展社会救助。

(三) 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昌平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昌平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3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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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