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科学技术期刊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北京科学技术期刊学会是1986年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由北京地区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学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贯彻“双百”方针,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团结广大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交流经验,努力提高科技期刊质量,繁荣和发展北京地区科技期刊出版事业。 基本任务一、开展科技期刊理论和业务研究,举办学术交流和评比活动;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促进科技期刊改革; 三、培训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人员,提高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者的队伍素质; 四、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编辑、出版、发行等各种活动; 五、经常向有关方面反映北京地区科技期刊的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建立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联系; 七、开展为实现学会宗旨的必要的其他活动。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Beijing Editology Society of Science Periodica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贯彻“双百”方针,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团结广大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交流经验,努力提高科技期刊质量,繁荣和发展北京地区科技期刊出版事业。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技期刊理论和业务研究,举办学术交流和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办刊质量。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促进科技期刊改革。 (三)培训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人员,提高科技期刊工作者的素质。 (四)举办有关编辑、出版、发行等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五)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北京地区科技期刊的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编辑出版会讯和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书刊。 (七)开展国内外学术、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建立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条件 1.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编辑部设在北京的正式科技期刊; 2.本地区从事科技期刊科研、教学、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之一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具备编辑或编辑以上职称(或相当于)的人员,现职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工作3年以上的现职编辑人员; 3.热心并积极支持或参与科技期刊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领导干部。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成为正式会员后,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1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关心科技期刊事业的发展;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终止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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