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是在民航华北管理局指导下由北京外企航空服务公司、中国航空服务公司、国旅总社航空服务公司、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务公司等七家航空运输代理企业倡议,大通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七十家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响应并共同发起,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正式登记注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工作职责及主要任务是:代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及时反映行业企业情况、问题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向代理企业宣传贯彻国家及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政府各种意图和政策取向传导给企业,协调企业行为与政府意图的统一;促进销售代理企业与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合作单位的交流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支好协作,共同发展;为会员企业及整个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提供全面服务,协助或帮助代理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的整体素质;建立行业约束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销售秩序,不断树立行业新形象,提高行业声誉,扩大协会影响,树立协会权威;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对代理企业证照进行初审管理等。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代理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大会职责的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目前,本协会团体会员企业近800家,(包括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万余人。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代理人协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ir Transport Asscoiation For Sales Agents,简称:BATA 第二条 本代理人协会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指导,由北京外企航空服务公司、中国航空服务公司、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航空服务公司、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务公司、大通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单位联合发起成立,北京市各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加,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代理人协会宗旨是:遵循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令、法规;坚持自我约束,携手发展的原则,在政府、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业间发挥参谋、桥梁和咨询作用,维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航空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代理人协会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与管理。严格遵守核准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照章行事。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民航和航空运输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组织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重要课题的研究和咨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宣传教育,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各种交流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研究班等; 三、协助民航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道德规范; 四、收集和编印国内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信息和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拟制航空运输代理业的政策和法规,参与有关法规、制度和文献资料的编纂,汇审工作;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七、完成民航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代理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特点,代理人协会当前只发展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遵守本代理人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按时缴纳会费,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退会手续 要求加入代理人协会的单位,首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代理人协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意见; 三、参加代理人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获得代理人协会提供的刊物,资料信息和人才培训服务; 五、在正当经营过程中有权向代理人协会提出要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 二、遵守代理人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管理; 三、承担代理人协会赋予的工作; 四、关心代理人协会的业务建设; 五、积极向代理人协会提供业务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代理人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代理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l、讨论和决定代理人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3、制定和修改代理人协会章程; 4、研究通过代理人协会主要事项; 5、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其他事项。 二、会员代理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大会职责的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始,由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应由原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报协会秘书处。 理事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缺席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单位资格。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审批会员; 六、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一、审查、批准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规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委托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能,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并决定有关事项; 4、提出下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5、提出增补或撤销理事、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6、其他有关适宜; 第十六条 本代理协会的法人为理事会,其法人代表为协会秘书长,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置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条 本协会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自我约束的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视若干名。 监事会主要职责: 审核协会理事会各大决策决定; 审核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核检查会计报表、监督财务活动; 监督其理事成员及理事会的事物活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则自律情况;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协会资产为共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予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营业)收人;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利息;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 一、日常办公与行政事业费用; 二、会议、宣传、书刊、资料费用; 三、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薪金等; 四、其他应开支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会员、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有关变更事项,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 一、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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