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
释义 | (2002年5月30日第45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评审机构组成第一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一)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二)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校教育基金会、教务部、研究生院、医学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主管副部长担任。 第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院(系、所、中心)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班主任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申 请第三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有权提出申请。入学第一年原则上不申请,硕博连读学生在博士第一年可以硕士生资格申请。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除满足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现行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也达到基本要求; (五)通过本学年思想品德鉴定。 评 审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院(系、所、中心)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应征求导师意见。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各院(系、所、中心)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九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有必修课不及格者,原则上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第十条 各院(系、所、中心)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对已获本年度校级奖励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各院(系、所、中心)应参照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的评定办法,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 、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颁 发第十三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附 则第十四条 各院(系、所、中心)内部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2002年5月30日第45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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