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宝清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
释义 | 宝教字〔2008〕31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我县学籍管理,抓好“普九”控辍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小学部分1、严格按学区分配学生,分配依据为家长户口(必须是学生和第一监护人持同一户口,特殊情况例外)及楼、房照(必须是户口所反映的第一监护人的楼、房照)。 镇内各小学的入学条件是,学生必须有第一监护人的户口(和学生在同一户口)和第一监护人的楼、房照。 2、各校在招收学前班儿童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户口及楼、房照,严禁跨学区招生。 3、按要求给学生编学籍号,学籍号共11位:前两位为年度,3、4位城镇学校、乡镇中心校编号,5、6位为学校编号,7、8位为年、班编号,9—11位为学生序号。学生转学、休学学籍号不变。严禁设不在籍学生。 4、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必须持转学证(由原学校开转学证经乡镇中心校签字盖章)、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开证明、楼房照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及户口到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由教育局安排到第六小学或第七小学就读,不具备此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5、镇内转学的学生,必须持户口及楼、房照到教育局确认学区,办理转学手续。 6、严禁空头转学,对为不在本校就读学生开转学证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7、学生需休学时,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到初教股办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后必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初中部分一、接收新生 1、县直各初中、各乡(镇)初中学校依据教育局中教股下发的《小学毕业生学区卡》接收新生。严格按学区分配学生,分配依据为学生家长户口(必须是学生和第一监护人持同一户口,特殊情况例外)及房照。县直初中一年级转入学生,一律由教育局统一审批、统一分校。 2、各初中一律不得私自接收非本学区的学生,接收非本学区学生需经教育局批准。 3、乡(镇)学生不许进城择校,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必须持户口、房照(或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登记证)、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证明、原学区对口初中转学证明,到教育局中教股办理审批手续。 4、县域外学生转入须持户口、房照(或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转学证到中教股办理入学手续,签定县域外学生协议后,统一分校。 二、建立学籍 1、建籍时间为每年九月。 2、教育局中教股依据分配给镇内各中学的学生名单建立学籍。 3、教育局中教股建立初中学籍档案册、学籍卡(上贴一寸免冠照片)。 4、各校建立学籍档案册,各班建立学籍簿、点名册。 5、学生自然情况的填写:学籍档案册、学籍卡、学籍簿要与户口一致,且顺序相同。 6、教育局中学学籍实行计算机管理,各校上报学籍的同时要上交电子版,或发送到中教股电子邮箱:略。 7、学籍代号(见表) 单 位 学籍代号 各校学籍首号 第一中学 01 0801001 第二中学 02 0802001 第三中学 03 0803001 第四中学 04 0804001 精英学校 05 0805001 七星泡中学 06 0806001 青原中学 07 0807001 朝阳中学 11 0811001 七星河中学 12 0812001 龙头中学 13 0813001 小城子中学 14 0814001 七星泡二中 16 0816001 义和学校 17 0817001 煤矿学校 18 0818001 东兴学校 19 0819001 建平中学 20 0820001 二道学校 23 0823001 富山学校 25 0825001 三、转学 1、严格履行转学手续,严禁先试读后办理转学手续,杜绝非在籍生。学生转学必须持转学证、户口、学籍簿到教育局中教股办理审批手续,教育局根据情况分配入校。九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2、县域外转入的学生,转学证明必须有学校和上级行政部门的学籍印章。除上述证明和手续外,必须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学籍卡。 3、凡转入宝清县各中学的,一律由教育局中教股编排新的学籍号。 4、乡镇学生进城,属于家迁的,各学校必须出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户口、房屋租赁证(房照)、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证明到教育局审批,安排入学。 5、镇内中学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如果确实家迁,需出示转入校学区内户口及房照,方可办理转学。 6、非本学区户口的学生中考不享受配额资格。 四、休学、复学 1、凡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休学证明(必须校长签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病历(必须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医生名章、院长名章),到教育局中教股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休学。九年级学生无极特殊情况不得休学。 2、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必须离校。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可由学生持复学申请和疾病痊愈证明到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复学。 3、复学的学生,一律由教育局中教股重新编排学籍号。 五、留级、退学 1、留级。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留级,特殊情况留级学生一律按重读生管理,中考时提分录取(具体提分政策视当年招生方案决定,2009年中考提30分录取),并且不享受配额资格。 2、退学。严格控制退学,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确保巩固率达97%以上。对确已退学的,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到教育局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3、劝返。各校要切实做好辍学学生的劝返工作,退学学生无法随原班就读的,可以降级,但须另建学籍,中考时按重读生对待。 六、毕业证发放 1、参加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 2、各校以学籍号为序,填好《毕业证书发放登记表》,上报教育局中教股备案。 高中部分一、新生入学 1、新生录取 教育局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包括择校生)。 2、新生分配 教育局按新生成绩、性别平均分成二等份,在纪检委、电视台等部门监督下由高中校长抽签定校。 3、新生报到 新生需持入学通知书、准考证和户口到录取学校报到。 4、建立报到记录制度 新生报到需填写《高一新生报到簿》,录取学校依据入学通知书、准考证和户口,验明被录取者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如有异议,与中教股联系。中教股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出结论。 5、上报《高一新生报到簿》时间 学校在规定入学时间的十五日内,把《高一新生报到簿》报教育局中教股备案。 各校不得私自接收教育局计划招生以外的学生。择校生一律到教育局交费,统一分校。否则一经查出立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学籍 1、建籍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份。 2、具体办法 教育局中教股按分配给各校统招生、择校生名单与各校新生报到簿对照审批后,学校方可按班级由小到大建立学籍名册,各班级学籍名册统招生在前,择校生在后。学籍号由16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如下表:略 (1)省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全省统一为“23” (2)市(地)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 (3)县(区)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 (4)入学年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取公历年号。例如2008年入学,入学年号则为2008 (5)学校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见附表)。 (6)学生序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学生序号依据学校招生人数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得出现空号。2008年入学学生序号为1的学生,其学籍号如下: 一高 2 3 0 5 2 3 2 0 0 8 0 1 0 0 0 1 二高 2 3 0 5 2 3 2 0 0 8 0 2 0 0 0 1 职高 2 3 0 5 2 3 2 0 0 8 0 3 0 0 0 13、学籍名册上报份数 各校学籍名册经中教股审检合格后打印三份上交中教股(中教股一份、市中教科一份、市会考办一份)。 4、私自串动学校者,教育局将不予以建立学籍,并将其清退。 5、凡已被教育局录取的(包括择校生),转出后,再转回宝清县的,原来分配在哪所高中必须回原高中。否则,不予办理学籍手续,教育局按无籍生将其清退。 三、休学 1、休学条件: (1)因病不能正常入校学习,病假连续一个月以上,不能正常跟班学习的。 (2)因患病需要长期治疗的不能正常跟班学习的。 (3)因意外事故造成本人受伤的,需长期治疗不能正常跟班学习的。 2、办理方法: 必须持双市第一人民医院或矿务局总院以上的诊断书,经校长签字同意,由学籍管理人员开具休学证,上交中教股登记备案,方可赴市中教科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必须离校。 四、退学 1、办理手续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教务处主任签字后,学校备案。 2、学籍管理人员持此申请书到教育局中教股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3、学籍变动情况每月上报中教股一次。 五、复学 1、休学期满,学生或家长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书(休学证附在背面)向学校提出申请,校长签字同意。学籍管理人员将学生的康复诊断书报送教育局中教股,中教股到双鸭山市中教科统一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手续办理完毕,学生方可入校学习。 六、转入 1、高一学生转入必须持转学证(转学证明必须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户口到教育局办理,交纳择校费后统一分配学校,高二、高三学生凭转学证持户口到教育局办理学籍后,到学校按标准交费入校。 2、所有转学学生到教育局中教股审查备案,方可赴双鸭山市教育局中教科办理学籍手续。 3、自转学证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教育局中教股办理转入手续,逾期无效,后果自负。 七、转出 1、宝清县三所高中之间不允许转学。 2、凡转出宝清县各高中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学籍,到教育局中教股办理学籍转出备案手续,然后再到市教育局中教科办理学籍转出手续,否则转学无效。 说 明1、教育局中初教股建立的学籍档案册、学籍卡,为全县中小学学籍的权威依据,凡与之不符的,一律不发给毕业证。 2、教育局中初教股学籍实行月末上报、月初检查制度、年度通报制度。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为学籍月报日。各校学籍管理人员要根据中初教股下发表格内容来人或来电汇报。 3、招商引资股东子女凭相关证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教育局将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凡不执行本办法,弄虚作假、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其校长的责任,记入校长年度考核之中。 5、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精神不符,由教育局负责修订。 6、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 宝清县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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