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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宝鸡市金台区书法家协会
释义

基本信息

宝鸡市金台区书法家协会成立于2010年7月21日,由区内书法家和爱好者组成,现有会员30人,其中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6人,省书协会员10人,市书协会员14人。协会聘请有名誉主席1人、顾问6人。其中20余人在省、市、全国书法大赛中均有入展、获奖, 2人出版了书法专集。协会自成立以来参加了区文联组织的卧龙寺采风活动,组织协会会员开展了中国书协主办的“首届全国手卷书法展”、“邓石如奖”全国书法展的赛前观摩点评等活动。协会主要开展书法展赛、学术交流,举行书法培训和书法教育,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台区书法家协会是金台区文联领导下的专业性、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书法艺术,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书法展览、大赛和学术交流;

(二)举办书法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

(三)举办社会公益性活动和开展有偿服务;

(四)书法培训和书法教育。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宝鸡市金台区书法家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凡在金台区辖区内工作、居住、生活,赞成本会章程,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相当的思想文化素质的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报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赞成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书法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相当水平者:

1.书法篆刻或理论文章、著作在全国或省级专业报刊上发表、出版;

2.书法篆刻作品参加过本会举办的展览,或在市级以上书协组织的书法展(赛)中入选,获奖者;

3.从事书法组织工作或教育工作,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者;

4.热爱书法艺术,对本会的各项社会活动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审查同意,提请主席团会议审批;

(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为本会推荐介绍新会员;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和领导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按时交纳会费(70岁以上的会员免交);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为本会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自动退会的会员,本会不再接纳。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宝鸡市金台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和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候选人一般由协会主席团经民主协商酝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和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发展会员、选举和罢免主席团组成人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和增加次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成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职权。主席团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任期至下届新的主席团产生为止。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由主席团或主席提名,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或主席团聘请资深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或社会活动家若干人担任。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在理事会任职;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届任期5年。如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主席或副主席届中因故离任时,在主席团其它成员中另行推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提名聘请荣誉职务人选,提交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其他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执行理事会或主席团议决事项;

(四)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五)主席或副主席交办的本会其它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社会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组成人员名单

名誉主席: 袁录怀

顾 问: 杨振龙 王胜利 李 晔

宋志贤 冯 驰 张国庆

主 席:任爱国

副 主 席:纪 龙 郭建华 胡林华

贾林陆 张鹏洲 于晓冬

秘 书 长:纪 龙(兼) 曹锦占

副秘书长:魏一平 李军林 王文涛 宋 桢

理 事:李 红 李春林 王宝建

刘绪琳 宋小玲 黄志国

段军林 孙 宇 苟俊强

张建成 冯 锡 候 静

王向阳 张会明 石嵩 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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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0: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