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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宝鸡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宝鸡市保险行业协会位于宝鸡市经二路161号保险大厦九楼,是本市保险行业自律性的社团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筹建于2008年8月6日,经宝鸡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

宝鸡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宝鸡市民政局。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职能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和协调自律,自觉维护保险市场行为,促进本市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其业务范围包括:协调自律,促进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规范同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代表保险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辖内保险市场调研和国内外业界交流,沟通保险行业信息;组织业务培训,扩大保险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完成陕西保监局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等。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下设产险工作委员会、寿险工作委员会、营销员工作委员会及秘书处,分别负责综合管理、财产保险业务协调管理、人寿保险业务协调管理和营销员管理。秘书处现有4位工作人员,系各会员公司派驻和社会招聘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团体的名称是:宝鸡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宝鸡市辖内各商业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兼业代理机构自愿组成自律性、行业性的社团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监委陕西保险监管局的业务指导、宝鸡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161号保险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保险法规、政策制定保险行业自律规则和管理办法,保障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的发展;

(二)规范同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三)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向政府保险监管闭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组织会员对宝鸡市保险市场调查研究,沟通保险行业信息;

(五)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

(六)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七)指导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八)完成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经中国保监委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宝鸡市辖内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兼业代理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意愿;

(三)在宝鸡市辖区内的保险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和获得协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亦可自愿申请退出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二)承担或协助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接受咨询和调查;

(四)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代表提出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兼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兼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任期四年,(副会长)兼秘书长任期3-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各专业协调委员会,专业协调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定期或必要时临时召开会议,专业协调委员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所交违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三)协会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收入结余;

(四)社会捐赠,行业及政府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 三 十条 协会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公务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协会举办大型活动经费不足,可临时在有关单位中筹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四 十条 协会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作价处理给会员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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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