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蚌埠市风景秀丽的龙子湖畔,其前身为蚌埠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2月。1962年,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蚌埠市人民法院同时撤销。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职能部门17个,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58人,研究生学历6人、大学本科学历110人、中共党员128人,年平均审理各类案件2000余件,下辖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7个基层人民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于2003年7月落成,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图书室藏书23000余册,较好地满足了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查阅资料、陶冶情操等多种需求,局域网为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思想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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