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工商大学足球协会章程 |
释义 | 《北京工商大学足球协会章程》是根据国家、北京工商大学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中国足球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北京工商大学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北京工商大学参与校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校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校竞赛的管理而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北京工商大学足球协会,简称为:工商足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Technoli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TBUFA。 第二条 性质 一、北京工商大学足球协会是北京工商大学校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校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北京工商大学足球协会是北京工商大学团委社团部的单位会员,接受北京工商大学团委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北京工商大学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北京工商大学(包括阜城路校区和良乡校区)的足球项目会员。 第三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三、团结全校足球爱好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师生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北京工商大学足球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院系足球队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北京市团委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校际交流,增进与各个高校足球协会、球队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工商大学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工商大学良乡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任务 根据国家、北京工商大学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中国足球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北京工商大学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北京工商大学参与校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 第六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院系球队。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校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校竞赛的管理。 四、负责组织裁判员和会员院系球队有关人员培训。 五、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我校足球竞赛水平。 六、开展校际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八、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我校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院系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包括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本章程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四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最迟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十九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 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 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三) 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 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 管理本会财务; (六) 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专门负责或处理某类专门事务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范,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开展工作。 三、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均报主席会议批准。 四、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职能,制定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五、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专项委员会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六、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七、足球俱乐部是下列专项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六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诉讼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二、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三、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联赛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帐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七条 举办下述比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比赛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会缴纳比赛分成收入: 一、国际足联界定的国际比赛,即两个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足球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四、会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它国家(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五、本会注册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包括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的比赛场次。 上述比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比赛。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电视与广播第四十三条 转播权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在足球比赛中,拥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缓播或选播的权利。 二、除本会特殊规定的比赛外,未经国内接收地区的本会会员协会或境外接收地区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同意,主办比赛的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接收地区出售或转售比赛的播送或转播权。 三、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由本会依照《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四、比赛播送权由主办该项比赛的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按协议转让。只有获得转让的单位,方可制作比赛的电视或广播节目。 五、转让费由双方依照比赛的性质、地区、转播形式确定。 六、主办比赛的本会及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有责任保证双方协议条款的落实,并不得由第三方代替。主办单位不得允许不符合协议的电视、广播机构进入或接近比赛场,也不允许利用媒体再转播。 七、如果有关协会和俱乐部在十五天内,就违章播送或转播提出抗议,本会执行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程,对任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并可禁止该播送或转播单位对足球比赛节目的制作或播出。如果本会的利益受到损害,执行委员会可直接介入。 八、如果境外其它国家或地区在十五天内,就违章播送或转播向本会提出抗议,本会将对造成违章播送的协会、俱乐部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比赛及比赛规则第四十四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第四十五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第四十六条 上缴税金及管理费 一、凡属本章程第三十七条之(一)、(三)和(四)中的多边比赛,必须依章向国际足联、亚足联上缴规定税金。 二、凡属其它范围的比赛,必须依章向本会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 比赛分成 本会在主办的高级别比赛中,实行比赛收入分成。 第四十八条 比赛资格 一、未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经国际足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四十九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章 注 册第五十条 会员协会注册 一、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会员协会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协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一条 俱乐部注册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所在地的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业余足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并由会员协会向本会备案。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和业余足球俱乐部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立。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或会员协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比赛的资格。 四、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第五十二条 教练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业余足球教练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本职工作。 五、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业余足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四条 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报本会注册。 三、国家一级裁判员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报本会备案;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地方足协注册,报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第五十五条 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 一、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本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 三、本会及其成员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其它会员协会成员,在运动员注册、转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本会及其成员保证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执委会根据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会规定 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第十二章 其 它第五十七条 正式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 二、英语是本会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 三、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十八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六十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北京工商大学足球协会。 每年比赛开始前足球协会将会对章程做出一定的修改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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