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公库 |
释义 | 简介监督:行政法务司 职能:对登记及公证部门和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的筹设及运作方面提供财政支援,以及对在法务局职责范围内进行的法律领域及社会重返方面的特殊项目提供财政支援。 性质:行政及财政自治基金 行政委员会主席:张永春 职权公库是由一行政委员会管理,其职权为︰ .就一切与管理法务公库有关的事宜作出决议,但法律或规章规定不属行政委员会职权范围者除外; .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作出构成法务公库负担的开支及其她资源运用; .接受未有设定负担的赠与、遗产及遗赠;如属已设定负担者,则负担额须在行政委员会作出开支的职权范围之内; .将本身预算及管理账目提交有职权实体核准; .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许可以最理想的价格转让法务公库的物品、用具及动产; .就不属行政委员会本身职权范围但有利于法务公库进行适当财政管理的措施,向监督实体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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