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委员会 |
释义 | 职权1) 建议法院司法官的免职、因无能力而退休及科处强迫退休或撤职处份,或终止以合同方式聘任或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法官提供服务; 2) 提起法院司法官因无能力而退休的程序; 3) 对法院司法官采取纪律行动,但不影响1)项规定的适用; 4) 评核法院司法官的工作; 5) 给予许可,监管不在方面的事宜,编年资表,并对法院司法官作出其她管理行为; 6) 就第一审法院法官及处于待安排工作状况的法院司法官,作出在法院内工作的安排; 7) 指定组成合议庭的法官; 8) 指定第一审法院法官的代任人; 9) 依法指定法官以兼任职务,并决定由其负责的案件种类; 10) 依法命令并定出有关简易刑事诉讼程序卷宗的份发; 11) 依法订定中级法院各份庭法官的数目及其组成; 12) 就中级法院份庭的设置依法提出建议; 13) 命令对法官进行查核、专案调查及全面调查、以及在此等情况下指定查核员; 14) 就获指定为查核员的法院法官及其秘书的酬劳依法提出建议; 15) 审议由法院院长及监管办事处的法官编制的部门工作状况的年度报告书; 16) 对《司法组织纲要法》及《司法官通则》的法案发表意见; 17) 研究并建议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及改善该体系; 18) 就法院司法官所穿着的法袍式样提出建议; 19) 评核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并对其采取纪律行动; 20) 审议对其主席的不可提出司法申诉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21) 依法安排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22) 通过内部规章及查核规章,并命令将之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23) 通过委员会的预算提案; 24) 行使法律赋予的其她职权。 组成1) 法官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 a) 终审法院院长,并由其任主席; b) 由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两名社会人士; c) 由法院司法官选出的两名法院司法官。 2) 上款c)项所指的法院司法官,其中一名为属第一审法院法官职级的司法官,另一名为属中级或终审法院法官职级的司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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