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司法制度 |
释义 |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1) 初级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初级法院为初审法院,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法庭,如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等。 (2) 中级法院 行使回归前高等法院的部分职权。 (3) 行政法院 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行政诉讼,税务诉讼和海关诉讼的专门法院。在审级上属初级法院,不服其判决,可上诉到中级法院。 (4) 终审法院 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检察院。 检察院主要行使以下9项职权: (1) 代表澳门地区、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处、市政府、无行为能力人参与诉讼。 (2) 提起刑事诉讼,在澳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出庭支持公诉。 (3) 维护司法独立,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 (4) 依法为劳工及其家属担任诉讼代理。 (5) 领导刑事侦查工作,对警察机关的工作予以监督。 (6) 预防犯罪活动,参与破产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 (7) 为总督(即行政长官)提供法律咨询。 (8) 对法院的不当判决提起抗诉。 (9) 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其地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些相似,但两者有一个重大不同,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检察长要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则由行政长官任命,他们的免职也由行政长官提出建议或进行免职,因此检察院不能不受行政长官的指挥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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