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清(1897.5—1968),陕西神木县高家甫乡凉水井村人,后迁居保安(今志丹县)张渠公社南家湾村。
1935年参加革命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乡长、区长、裁判长、审判员、县委组织部长、县长。
四十年代,他担任陕甘宁边区志丹县政府审判员,因他积极工作,被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表彰为模范司法工作者。同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工作总结中提倡学习“马锡五、奥海清的审判方式”。号召学习他们在审理案件时,秉公办事,不循私情的精神和适合民情,合理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
奥海清注重总结审理判断案情的特点,以认真调查研究,说服感化,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判明了许多棘手的案子,被老百姓誉为“奥青天”。
全国解放后,历任中共延安地委委员、延安地区政法党组书记、延安检察院检察长。曾当选山西省第一届人大代表。
文革开始后,奥海清于1968年2月20日去世,终年71岁。
1978年11月25日奥海清同志追悼大会在延安隆重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