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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顺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建设投资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么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使用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含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承诺担保和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四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等,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代建制(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凡是使用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含装修、维修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请立项及审批。

市发改部门在对项目的立项审批之前,市财政、审计部门要限时对项目的投资来源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项目的投资来源未落实的,市发改部门不予进行批准立项。

涉及需由市级政府配套的资金,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重大投资项目还需报市委审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严禁在项目研究不充分、设计未完成、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凡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延长建设工期等,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批准。要坚决杜绝“三边工程”(边施工、边设计、边筹资)项目。

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重新进行审批。

第七条 各建设项目在开工之前必须由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凡是项目资金未落实的,市发改部门不予下达开工通知。

第八条 凡使用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涉及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投资必须按项目进度,,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证,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项目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能支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及财政部门反馈有关项目信息,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加强市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察。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先编制出项目竣工决算及完整的相关资料。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对擅自扩大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挤占、截留、挪用政府性投资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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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