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安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12月1日,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险业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主管单位为中国保监会安徽保监局。其前身是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安庆办事处。 截止2008年12月31日,安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有19家市级会员公司,84家县级会员公司。协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会下设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 作为安庆市保险行业自己的社团组织,安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安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五个方面: 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协调人;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整和资源,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关注业内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自律公约安庆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保险法律法规,维护安庆市保险市场秩序,规范我市保险行业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安庆各市级保险公司充分协商,特制定本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规 约 第一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安徽保监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的条款及费率经营保险业务。 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和共同利益。 第四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在经营中不准恶性价格竞争,提倡以优质服务取胜。 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不得与无代理人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签定保险代理合同。在代理业务中,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或业内规定的代理手续费标准。 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尊重和保护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任何公司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保险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七条 为转嫁和分散风险,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再保险具体规定,并规范操作分保程序。 第八条新进入市场的公司,不得恶意从行业一家公司挖人。市级公司从行业公司引进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0人,从一家公司引进人员不得超过2人;从行业公司引进的部门以上负责人不得超过3人,并且从一家公司引进的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1人。其下属机构每个主体从行业公司引进人员总数不得超过5人,从一家公司引进人员不得超过1人,从行业公司引进的部门以上负责人不得超过2人,并且从一家公司引进的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1人(本条所指人员是指除营销员以外的员工)。 第九条 新进入公司所引进的员工,禁止在两年内跳槽。营销员业内流动限时按照《安徽省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约的按照《安徽省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本公约精神制定其他专业性自律公约。 第二章 违 约 处 理 第十二条 各会员公司同意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以示对履约的承诺。履约保证金交存协会专用账户管理。 履约保证金存款及其银行利息所有权均归缴纳保证金的公司。除扣除违约金外,任何人均无权占用。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的形式按违约情节从轻至重分为:1、口头警告并限期改正; 2、业内通报并限期改正; 3、处以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4、报安徽保监局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处以违约金。违约金不得用作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可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和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小组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违约金处理标准由各专业自律公约设定。 第三章 组 织 执 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项自律公约的有效执行,各会员公司同意设立监督执行小组,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小组分属各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领导,组长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小组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各会员公司执行自律公约情况,协调会员公司间的业务纠纷,向专业技术工作委员会汇报公约执行情况,并提出对违约机构的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监督执行小组成员为兼职,由市级会员公司抽调业务和财务人员组成,活动经费行业协会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相悖,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 第二十条 本公约对安庆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均具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安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各市级会员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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