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龙县招堤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堤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堤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龙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安龙县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招堤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东至海联村刷把寨组、南至山岔村双龙滩组缪家庄、西至官桥社区五洞桥组、北至海联村大庄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安龙县人民政府对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进行奖励。 第五条 禁止在景区范围内进行与景区建设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六条 招堤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招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文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七条 招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逐步恢复景区湿地环境。 第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侵占土地;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新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砍伐、损坏古树名木、绿化树木,摘采荷叶、荷花; (六)非法捕捉、捕杀、伤害野生动物; (七)乱扔垃圾,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八)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第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经安龙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安龙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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