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2000年11月,是省委指导下的思想政治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一届会长骆惠宁(原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名誉会长:方兆祥(原省委副书记)、苏平凡(原省人大副主任)、卢家丰(原省政府副省长)、杜诚(原省政协副主席)。第二届会长为郎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名誉会长为臧世凯(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邮政编码:230001。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译名为“AnHui Institute of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Work.”,缩写为A.I.P.I),又称安徽省文化建设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Provincial Culture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A.P.C.C.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思想政治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调动广大热心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积极性,深入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尤其是不断研究和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取得的新成效、新经验、新进展,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构建和谐安徽提供思想保证,为促进安徽奋力崛起和跨越式发展提供精神动力。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内(电话:2606931,2606932 邮政编码:23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定期召开年会,不定期举行研讨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以开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特点规律和方法手段的研究、宣传和交流,特别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取得的最新成效、最新经验、最新进展进行研讨和交流。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反馈有价值的信息、科研成果及对策建议,为做好全省的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三)组织撰写思想政治工作的学术论文、专著和普及读物,定期编印信息资料,介绍本会开展学术研讨等活动的信息,发布科研成果。 (四)协助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政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水平。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组织建设,指导各市、行业和基层等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开展活动。 (六)每两年举行一次学会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并向有关方面推荐和申报优秀科研成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表彰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七)积极开展同外省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省内其他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工作探讨。 (八)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省直有关单位研究会和各市研究会,有关高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皖单位研究会。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同志均可以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愿加入本会; (三)愿意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热心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理论工作者或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并有五年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拥有阅读和订阅本会编印的刊物、著作及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提供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理论研究信息、科研成果、调研报告和有关资料。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新调研成果、理论研究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审查本会的其他会务;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发生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会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上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中共正式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为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并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其他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领导或主持本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二)会长办公会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各项职权; (三)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员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召开二至三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党委或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党委、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18日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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