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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震台站离退休职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台站离退休职工队伍的和谐与稳定,结合我局台站离退休职工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各地震台站的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 局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台站离退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各地震台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局离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第四条 政治待遇。政治待遇包括理论学习、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听取意见及建议、老年教育和发挥作用等。

(一)各地震台根据第四条政治待遇中所列内容具体负责实施,台站离退休人员每年每人按研究员300元,处级、高工200元,其他人员50元的标准订阅报刊,原则上以订阅党报党刊、老年保健报刊等为主。

(二)台站老年教育工作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不断提高离退休职工的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教育为目的。逐步提升台站离退休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台站应为发挥老领导、老专家的政治优势、专业技术优势提供必要条件。在组织开展涉及台站发展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中,应征求和听取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向离退休职工通报重要工作等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四)在台站的离退休党员列入台站党支部或党小组,台站党支部或党小组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离退休党员组织生活落到实处。

第五条 生活待遇。生活待遇包括离退休金、各项津贴补贴、医疗保险等。

(一)人事教育处负责地震台站离退休职工离退休金、各项津贴补贴的管理和审定工作,在离退休费发生变化时,人事教育处应及时将变化情况通知计划财务处发放。

(二)台站离休干部医疗费按照国家和局有关规定全额报销。退休职工按照当地医改办有关规定参加医保,门诊费和医保自费部分按局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安徽省地震局医疗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皖震发行〔2002〕81号和皖震发行〔2002〕8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离退休职工的健康检查与台站职工同步安排。

(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保留工会会籍,不交会费,享受工会待遇,按照局工会有关规定参加台站工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台站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主管和主办部门为局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按局有关程序办理;台站要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若发生重大问题难以解决时应及时向离退休干部处报告,离退休干部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第六条 信访和接待工作。台站离退休职工的信访和接待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是本部门处理决定的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属于其他部门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接待单位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信访者本人,接待人员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确保信访人的信访内容不被泄露。

第七条 活动经费管理。离退休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台站离退休人员数编制离退休经费计划,划拨各地震台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印发学习材料、购置文体用品、慰问病号以及节日慰问等。

第八条 活动场所建设。各地震台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离退休职工与台站职工合署的活动场所,用于学习、阅读文件、健身、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 组织活动安全保障。各地震台要高度重视离退休人员活动的安全保障组织工作。台站在组织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活动时,都要事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丧葬有关事宜的处理。台站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葬处理按照国家和我局对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已撤销台站(阜阳、巢湖台)退休人员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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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