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创业孵育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创业孵育协会由北京市各企业孵化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北京创业孵育协会是一个面向全社会的开放型社团组织。 北京创业孵育协会采用会员制,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员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代表各孵化机构、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中介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等。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创业孵育协会(英文名: BEIJING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BBI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各企业孵化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各企业孵化器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的联系,通过协调各方面的行动,举办各种培训,提供信息服务等,增强首都各企业孵化器的孵化能力使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孵育创业者和新建高科技小企业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推动首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企业孵化机构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开展联合孵化; (二) 通过举办年会、论坛、沙龙以及具体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各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联络与合作; (三) 举办各种针对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和科技创业者的培训活动; (四) 组织专家学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立、运营和发展进行指导与个案辅导; (五) 为各成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 组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 组织开展孵化器理论研究,把握产业发展状况,适时提出政策建议,编撰出版研究成果; (八) 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单位会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支持与中介和专业服务;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或生产与服务;进行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等。 (三) 个人会员须是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小企业发展及相关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或是对科技创新与创业活动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设立执行委员会和常务理事: (一) 执行委员会由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主要职责是 处理协会日常紧急事宜。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各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受理事会委托,主要职责是对协会重大活动予以讨论并做出初步决议。 (三) 执行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协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十分之一。 本会的理事单位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十分之三。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科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科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科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科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0年4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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