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制定技术等级标准。 (二) 制定培训大纲,编写专项理论教材。 (三) 负责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四) 指导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技术等级工作,检查各地贯彻执行《制度》的工作。 (五) 协助尚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培训和评审健身气功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贯彻执行《制度》的情况。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制度》规定权限,负责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相应级别的技术等级发展计划。 (二)受理技术等级申请,负责培训、审批和日常管理。 (三)检查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技术等级工作。 (四)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贯彻执行《制度》的情况。 第四条 技术等级称谓为: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第五条 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传承文明,热爱公益,甘于奉献。 第六条 申请授予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一)健身气功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 1. 习练健身气功满1年,1套功法技术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2. 掌握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 3. 能够承担健身气功站点教学和管理工作,时间满1年。 (二)健身气功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 1. 从事健身气功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满2年,2套健身气功功法考核达到良好以上。 2. 掌握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 3. 能够承担基层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工作。 4. 具有指导、培训健身气功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教学能力。 (三)健身气功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 1. 从事健身气功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满2年,2套健身气功功法考核达到优秀。 2. 掌握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 3. 具有健身气功活动组织管理能力并在指导基层健身气功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4. 能够承担健身气功科学研究。 5. 具有指导、培训健身气功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教学能力。 (四)健身气功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标准: 1. 从事健身气功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满5年。 2. 掌握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共理论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 3. 具有丰富的健身气功工作组织管理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区、市)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和教学辅导,在指导基层健身气功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4. 在全国性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健身气功科研论文,或有健身气功科研成果,或获得全国健身气功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5. 具有指导、培训健身气功一级社会指导员的教学能力。 第七条 从事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推广的健身气功功法的辅导和管理人员,符合《制度》有关规定和健身气功技术等级标准,均可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八条 申请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按照《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当地尚未开展此项业务,可通过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培训和评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九条 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采用集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以《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体群字〔2006〕207号)为依据,适当增加自设内容的时数比例。 第十条 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理论、专项理论和专项技术。理论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成绩为百分制;专项技术采取实际演练测试,成绩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功法考核优秀标准:演练1套健身气功功法动作正确规范;身体协调、节奏顺畅;呼吸、意念及神态等方面体现功法特点,习练要领表现正确。 (二)功法考核良好标准:演练1套健身气功功法动作基本正确;呼吸、意念能够配合;能够掌握功法基本习练要领和特点。 (三)功法考核合格标准:演练1套健身气功功法的主要动作基本正确,能够连贯顺畅完成。 第十一条 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定期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或高于评定技术等级的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组成。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委员会人数为7人或9人,其中有关专家和健身气功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4至5人;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委员会人数为5人或7人,其中高于评定技术等级的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3至4人。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时,除考核理论和技术成绩外,应结合实际教学能力和组织活动能力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结论后,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被授予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跨注册地迁移时,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迁出、迁入手续;跨注册地进行异地教学时,应经注册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批准权限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七条 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或破格晋级,破格晋级者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连续2年未从事健身气功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申请授予高一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对违反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直至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必须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展开,并用1至2年时间完成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套改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颁发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办理更换证书手续,不合格者进行补课合格后再办理更换证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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