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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二·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
释义

地震科学数据来源于观测、监测、调查、试验、实验以及研究分析等科技活动,地震科学数据是国家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是支撑地震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平台。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与分级是开展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基础。制定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类与分级方案,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和数据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秩序,使地震科学数据资源在广泛应用中得以发挥和增值,在经济发展、国防建设、人民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

1 范围

本方案规定了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分级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凡涉及地震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时,适用本方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B/T 3-2003 地震与地震前兆测项分类与代码

DB/T 11.1-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基本类别

DB/T 11.2-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地震观测数据

3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

3.1 分类原则

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以数据的科学属性和自然属性为基础,遵循层次性、穷尽性和排他性的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坚持:

3.1.1 科学性

选择地震科学数据最稳定的本质属性或特征作为分类的基础和依据。

3.1.2 系统性

选定的地震科学数据的属性或特征按一定排列顺序予以系统化,并形成合理的科学分类体系,以适应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

3.1.3 完整性和可扩展性

分类既反映要素的属性,又反映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具有完整性。要保证增加新的地震科学数据时,在本分类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延拓和细化的条件。

3.1.4 兼容性

与有关的地学科学领域科学数据分类标准(包括国际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3.1.5 适用性

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系统出发,把局部问题放在系统整体中处理,在满足数据共享服务系统的总任务、总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数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分类名称尽量沿用习惯名称,不致发生概念混淆。代码尽可能简短和便于记忆。

3.2 分类方法

地震科学数据采用线分类法,把地震科学数据分成若干大类,在大类下划分中类,在中类下划分小类。

3.2.1 大类

地震科学数据按照原始数据获取途径划分大类,分为地震观测数据、地震探测数据、地震调查(考察)数据、地震实验与试验数据、地震专题数据、防震减灾综合数据以及其它地震科学数据等7个大类。

3.2.2 中类

地震观测类数据按照数据所属学科划分中类。

3.2.3 小类

按照观测数据产出层次及其相关因素,将小类数据归为基础数据、原始数据、加工数据、其它数据四个层面。

在每个层面上,对于测震数据,小类主要依据台网规模进行划分,分为地震台站(单台)、地方性地震台网(包括遥测台网、专用台网和社会台网)、省级区域地震台网、国家地震台网和全球地震台网。强震数据和测震数据基本相同。对地磁、地电、地下流体、大地形变、定点地壳形变、重力、地震遥测等观测数据,小类主要依据同一观测类别中的不同观测对象进行划分,观测对象的确定主要以某些地球物理量或地球化学量为依据。

3.3编码方法

本部分采用DB/T 11.1-2006中规定的地震数据编码方法,采用数字字母混合代码,代码长度为6位,其中第一位固定为字母D,表示地震数据,第二位表示大类,第三位表示中类,第四、五位表示小类。第六位表示属性。

表示大类和中类的第二、三位的编码遵循了DB/T 11.1-2006中的规定。

小类编码的左边第一位以1表示基础数据,2表示辅助数据,3表示原始数据,4至9表示不同层次的加工数据,A表示其它数据。对于测震数据,小类编码的左起第二位一般表示数据涉及的区域范围,1表示台站,2表示地方性地震台网(包括遥测台网、专用台网和社会台网),3表示省级区域地震台网,4表示国家地震台网,5表示中国全球地震台网,8表示来自国外的地震数据中心的测震数据,9表示不直接涉及区域的数据;对于地磁、地电、地下流体、地壳形变、重力等观测数据,小类编码的左起第二位主要用以表示同一观测类别中的不同观测对象,属性位表示测项。

对于除第6章表中列出的小类以外的其它数据,在小类编码的相应位上用Z表示。

具体编码结构如下:

其中,第六位编码为“0”时,表示无属性要求。

3.4 分类方案

具体方案见附录A。

4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级

4.1 分级原则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级是为了规范合理地开发利用科学数据,持续深入地开展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地震科学数据分级依据以下原则:

4.1.1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维护国家安全

国有地震科学数据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秘密级以上的科学数据不提供公开共享,内部科学数据不参与国际交换。

4.1.2 促进地震科学数据流动、促进其价值的充分发挥

地震科学数据分级本着促进科学数据合理流动与使用的指导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地震科学数据的效用价值。使地震科学数据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4.2 分级方法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级主要考虑地震科学数据发布和共享的范围。

地震科学数据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有其战略特性。根据对国家安全影响程度的不同,《保密法》规定了不同领域各类科学数据的保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公开。地震科学数据发布和共享的范围分为:

1.国际范围共享—指数据可以在国家间、地区间,及国际机构间交换或公开,实现完全共享。

2.国家内部共享—指数据可在国家范围内各机构之间、群体之间相互交流及使用,在国内实现完全共享,不能对国外提供。

3.机构内部共享—指数据及内部资料可在机构范围内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相互交流及使用。

4.限制条件共享—指数据涉及国家安全或对国家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属战略性保密数据,包括:

(1)绝密数据:关系国家安全的特殊试验数据;

(2)机密数据:具有重要军事应用价值的高精度地理信息、重力数据;

(3)秘密数据: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的震情预测信息;对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尚未发表的科研成果及其数据。

4.3 分级方案

依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战略特性,将共享发布数据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数据:凡是允许在网上公开发布的数据,如地震公告、通报、科普等信息。

二级数据:凡是在国际范围和国内范围可以共享的数据,主要以数据产品为主。

三级数据:凡是可以向国内公务用户和公益用户政府机构为开展公务提供的数据,即在国内范围共享的数据。

四级数据:主要面向地震系统内部和国内公务用户使用,包括原始数据和战略性保密数据。

具体数据的级别见附录A。

4.4 级别确定

4.4.1新汇交数据的级别确定

新汇交数据的级别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分中心依据附录A确定。如出现附录A中未列的新数据或对数据级别存有疑义或争议,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负责确定其类别和级别。

4.4.2数据级别调整

数据级别调整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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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