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宝鼎勋章 |
释义 | 宝鼎勋章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勋章。 简介宝鼎勋章中心为宝鼎,四周为光芒,鼎为我国古代传国之宝,象征荣获此章者,卫国有功,国家珍视如鼎,荣誉之光四射。 颁赠对象 此章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颁行,分一至九等。颁授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着有战功的军人。 勋章等级此章于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时颁行,嗣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为大绶,四、五等为领绶,六、七等为襟绶附勋表,八、九等为襟绶。各等均有表。颁绶海陆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著有战功之军人。 颁赠条件一、身先士卒迭歼钜寇者。 二、忠勇奋发达成任务有事实证明者。 三、歼灭顽寇获致胜利者。 四、平定内乱功绩卓著者。 五、镇压内乱擒获叛党首魁及潜逃者。 六、镇压内乱夺取被据城池者。 七、长官因公陷于危急极力救护以立功者。 八、捕获或轰沉叛逆之军用舰船或击落飞机及捕获战车者。 九、冒险救护被难船只或飞机得获安全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三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五架以上者。 十一、本舰或他舰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险冒险从事得以免其危险者。 十二、空中轰炸命中敌之次要根据地、前进阵地、飞机场、港湾、桥梁、各级司令部、械弹库、各种轻型舰船、大型商船,或其他各项相当重要军事设备,使之全毁或沉没,而有充分证明者。 十三、捕获海贼或国际海贼证据确凿者。 十四、空中侦察所得敌情直接致我军予敌有重大损失或达成其他相等重要任务者。 将官颁给一至四等,校官颁给三至六等,尉官颁给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兵颁给六至九等。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功勋者,得依条例规定颁给宝鼎或云麾勋章。 佩戴规章此章于看军礼服时佩带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一、二、三等勋章佩于左襟中部,凡佩大绶,均由右肩斜至左胁下。四、五等勋章以领绶佩于领下,六等以下以襟绶佩于左襟,与他种勋章并佩时,一至三等位于青天白日勋章之后,四、五等位于同等云麾勋章之前,六等以下佩于忠勇勋章之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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