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常识教学法 |
释义 | § 常识教学法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停授国民党政府设的公民课。1950年教育部印发的《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初稿》规定,小学低年级不设常识,1~2年级的社会、自然、卫生等常识,在各科中随机教学。中年级设常识,高年级设政治常识、历史、地理和自然等科。1952年教育部颁发的试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1~3年级不设常识,教师应将自然、社会常识在语文及其他各科教学和课外活动中联系进行。4~5年级设自然、历史和地理3科。1955年教育部在正式公布《关于颁发“小学教学计划”及“关于小学课外活动的规定”的命令》中,明确规定小学1~4年级不设常识,5~6年级设历史、地理和自然3科。自此,常识教学法已随小学教学计划的改变而消失。一般统称为常识的小学历史、地理、自然等科的教学法,已分别为历史教学法、地理教学法和自然教学法等所代替。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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