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猥亵女童罪 |
释义 | 司法解释猥亵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构成猥亵女童罪,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女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获刑标准律师指出,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女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 本罪猥亵的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 本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童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林嘉祥事件 2008年10月29日,林嘉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新梅园海鲜大酒楼吃饭叫住一小女孩,询问洗手间位置,叫其带路,但是在接近卫生间时突然卡住小女孩的脖子,欲将其拖进卫生间进行猥亵,就在快要拖进卫生间之际,女童猛地挣扎,逃脱了其魔爪,飞奔回家人吃饭的房间。 随后女童的父母带着小女孩、小女孩的弟弟走到大堂寻找林嘉祥,同时与酒楼大堂经理交涉。几分钟后,小女孩的母亲带着两孩子返回包房,服务员侧目观看,林嘉祥不停推搡小女孩父母,手指指指点点态度十分嚣张,并且还口出狂言。不久,与林嘉祥一起吃饭的一名女子上前劝阻,但林嘉祥不听劝阻继续推搡小女孩的父亲,最后,该女子带着林嘉祥要走,被小女孩父亲拦住。 随后,小女孩父亲报警求助,不久,高新派出所派警察到场,将双方涉事人员带回调查。报警后,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林嘉祥在旁边女伴提醒下想离开现场,期间与现场保安、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拉扯,直到一民警及时赶到将林嘉祥制住为止。 11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表示已调一名副局长专门前来调查此事,并已组成调查组,赴深圳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期间停止林嘉祥工作。 11月3日,当事人被交通运输部党组以其10月29日晚酒后言语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宣布免去党内外一切职务。 11月5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3],警方认定该案猥亵罪不成立(根据双方证词和录像,仅为肩脖接触),理由不成立,应为酒后行为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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