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猥袭 |
释义 | 猥袭(猥袭)基本简介拼音wěi xiè 释义谓降低身份而随意穿着。《三国志·魏志·崔琰传》:“世子仍出田猎,变易服乘,志在驱逐。 琰 书谏曰:‘……猥袭虞旅之贱服,忽驰骛而陵险,志雉兔之小娱,忘社稷之为重,斯诚有识所以恻心也。’” 词性①作形容词:淫乱的、下流的(言语或行为); ②作动词:作下流的动作。(见《现代汉语词典》) ③夫妻之间的事,性生活。见《虞初新志》《口技》“遥遥闻深巷犬吠声,便有妇人惊觉欠伸,摇其夫语猥亵事。夫呓语,初不甚应,妇摇之不止,则二人语渐间杂,床又从中戛戛 法律概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刑法学词条解释:刑法学含义猥亵:是指除奸淫行为外,以刺激、兴奋、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罪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关于猥亵的内涵、外延也不同,总的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同性恋、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在性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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