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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衢州市科技局
释义

衢州市科技局是主管衢州市科技工作、专利工作和科技成果应用的衢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全市科技管理、防震减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市科技管理、防震减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全市科技信息网络和工业科技110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组织制订科教兴市纲要和年度实施要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市政府部门与各县(市)的科技管理工作;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四)研究确定全市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制订全市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级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编制与实施全市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研究、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跟踪服务;负责国家级、省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我市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管理;负责科研、翻译及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化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市级新产品;组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产品的申报;负责全市高新技术成果、产品、项目的认定;负责对全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和研究开发中心的指导、监督;归口管理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和研究开发中心的创建工作。

(七)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组织省级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负责管理全市技术市场,指导、监督技术中介机构工作;推动全市技术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推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作价入股的管理工作。

(八)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组织全市性科技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组织协调高校研究生在全市的社会实践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科技人员选拔、管理、培养等政策。

(九)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并组织实施;负责衢州数字地震监测台的管理和运行;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和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地震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受委托发布地震信息;组织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1、负责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

2、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信访接待、保卫保密等政务工作;

3、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与科技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财务、资产、车辆等后勤管理;

5、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

6、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7、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计划处

1、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规划,提出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指南;

2、负责市科技三项经费安排与管理;组织对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科技项目的主动设计和项目招标、议标等工作;

3、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做好跟踪服务;负责组织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会同市统计局做好科技统计和数据研究开发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管理;

6、承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具体工作;

7、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综合处

1、负责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草拟推进全市科技进步的政策文件,协同有关部门制订科技人员有关管理、培养、引进等政策;

3、负责制定全市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4、参与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和科技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科技进步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5、负责协调、组织全市科普工作;

6、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评价,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的评审、验收和登记、统计以及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

7、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工作,组织省级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管理;

9、负责科研、翻译及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10、承担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具体工作;

1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科技合作与地震处

1、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

2、负责国内大型科技展览交易会的参展、参观具体工作;

3、负责组织全市性科技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科技合作活动等具体工作;

4、组织协调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工作;

5、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统计;

6、负责民营科技机构登记,管理全市技术市场,指导、监督技术中介机构工作,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7、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8、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队伍的培训和预案的实施;

9、负责衢州数字地震监测台的管理和运行;

10、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和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1、负责全市地震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受委托发布地震信息,组织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

12、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知识产权局

1、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专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2、协调和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负责专利执法监督,依法处理专利纠纷;

4、负责全市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交易工作;

5、负责对专利代理、评估等服务机构实施业务指导;

6、组织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7、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

政务公开

(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1、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2、办理依据

《浙江省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管理试办法》(浙科发[1980]116号)、《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科星发[1997]348号)《浙江省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科计发[1991]257号)、《浙江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科火发[93]68号)、《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90]国科发策字364号)、关于《科技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科策发[2001]202号)。

3、项目申报条件

(1)科研计划项目:是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实施的条件、目标可行。

(2)火炬计划项目: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星火计划项目:能推动企业和农业技术进步。

(4)软科学项目:研究内容和结果能为决策提供依据。

(5)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全市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6)新产品试制计划。

4、办理程序

(1)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

(2)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科技局初审汇总,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有条件的项目公开招标。市科技局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1、服务对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办理依据

3、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审核批准。批文下达。

4、办理时限

5、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三)科技成果评审

1、服务对象

拥有以下科技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可申请评审: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列入市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研究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市科技计划的软科学成果、基础研究成果。

2、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科发成字[95]048号)、《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国科发成字[96]033号)、《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浙科成发字[95]297号)、《浙江省科技成果评审试行办法》(浙科成发字[95]298号)、《浙江省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浙科成发字[97]62号)。

3、申请评审条件

(1)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的名序异议和权属之争;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4、办理程序

(1)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附全套提交评审的技术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评审。

(2)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成果行业管理关系申请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按成果隶属关系申请的,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评审。

5、评审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需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研发内容等。

6、办理时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组织评审的答复。

7、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四)市科技进步奖

1、服务对象

市级各局(委、总公司)、市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与个人。

2、办理依据

国务院《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3、办理程序

(1)市级局(委、总公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属科研院所推荐;

(2)对报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布征求异议;

(3)组织行业评审组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分析指标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对每个报奖项目进行评审;

(4)组织市评委会,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询和答辩;

(5)市科技局审核评审结果,并提出审核意见;

(6)报市政府批准。

4、办理时限

(1)3月1日~15日为申报期,申报前三年通过鉴定或评审的自然科学科技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5、办理和咨询片(室、局)

(五)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项目认定 1、服务对象

市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与企事业法人(产品、成果、项目认定)。

2、办理依据

《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发[1999]1号)。

3、基本条件

企业:R&D投入占本企业年度总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等。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2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成果、项目:该项成果或项目均属高新技术领域,其中成果的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国内先进或者省内领先;项目已批准列项,资金、人员、设备已落实等。

4、办理程序

企业:

(1)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2)科技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3)通过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意见并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

(5)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

(6)市科技局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或复议;

(7)市科技局发文公告、颁发证书。

产品:

(1)申请人申报,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2)县(市、区)或行业审核上报市科技局;

(3)组织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成果、项目:

(1)申请人申报,填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或《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书》;

(2)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初步审查、签署意见,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审核;

(4)出具认定书。

5、办理时限

6、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七)专利管理和保护 1、服务对象

专利权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

3、服务内容

(1)知识产权管理:制订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专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

(2)专利管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审查报批新建专利代理机构;出具专利广告证明;审核审批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查、监制专利防伪标志;认定专利文献检索有效的单位或机构的资格。

(3)专利保护: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假冒他人专利的查处;屡次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的查处;其他重大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

4、执法和管理程序

专利纠纷执法程序:

(1)请示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专利管理机关递交请求书;

(2)专利管理机关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辨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示,并提供证据和要求中止处理的申请;

(3)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专利管理机关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的,最长可延长期限六个月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公开更正,消除产品的侵权部分,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后,市、县(市、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调查;

(2)依法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或封存与案件有关的书证或物证;

(3)公布查处结果: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可封存或被暂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管理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市各专利代理机构递交的年检材料审核后,合格的报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公告。

(2)要求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向专利管理机关递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管理机关在收到齐备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合格的报省、国家知识权局审批、公告。

(3)申请出具专利广告证明和专利防伪标志的,要提交申请表和所要进出专利的有关证明材料,在收到齐备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开具专利广告证明或发放专利防伪标志。

(4)设立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应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齐备的材料后,两个月内作出审核或审批的决定,并转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申请专利文献检索证明有效资格的单位和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齐备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申请决定,并予以公告。

5、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八)技术合同认定

1、服务对象

台州市市直企、事业单位。

2、办理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3、办理程序

(1)市直企、事业单位报送技术合同文本。

(2)市科技局核定技术合同类型及技术交易额。

4、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10个工作日内认定。

5、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九)民办科研机构审批 1、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办理依据

《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7月23日浙江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报,填写《民办科技机构审批表》,附民办科技机构章程,可行性报告、法人代表及科技人员身分证、技术职称、学历证明及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等;

(2)市科技局实地考察;

(3)市科技局审批并出具批复。

4、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审批。

5、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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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