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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崂山区供销合作社
释义

简介

青岛市崂山县供销合作社(1950~1983)全宗号:00050 县供销社于1950年5月成立,时称崂山合作总社,1951年5月改称崂山供销合作社联合总社。1954年9月至1967年2月,先后易名:青岛市崂山郊区供销合作社、崂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76年3月改称崂山县供销社。馆藏该全宗1949~1983年形成的档案433卷,其中:永久117卷,长期316卷,主要有本社人事任免、增加编制人员、劳动工资工作的报告、通知、总结;处理人员事故、人事处分意见、报告、复议、决议材料;选举理事、双学双比竞赛奖励工作材料;历届社员代表大会提案、登记表;省市、本社合作社社章、准则和整社意见;新建仓库、办公室工程图纸、房产所有、使用执照材料;支援农业生产救灾度荒、清理悬案、调整网点工作计划、安排意见;有关计划统计商品流转经营情况表等。

地理位置

崂山区供销合作社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始建于青岛市行政区划后的1994年6月,经崂山区政府批准,与“崂山区供销总公司”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95年,区政府又将“崂山区商业总公司”的牌子(没有资产)并入,形成一套班子,三块牌子。1995年被区政府确定为区属一类企业。其主要职能除了担负全区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外,还承担国家赋予的农业生产资料、再资源回收、烟花爆竹专营、防汛物资储备等专项经营任务。行政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归上级供销联社指导。

获得荣誉

崂山区供销社辖属22个独立法人企业,(含1998年接收代管的东风船厂及妇儿中心)。行业分为商品经营、酒店服务、汽车修理、再生物资回收、食品加工、船舶维修等六个类别,全系统干部职工336人,1998年前全系统年平均营业额为8500万元,年均实现利润35万元,年均上缴利税150万元。1996年至于2002年连续多年被评为区级文明单位,1999年被评为全省供销社系统“兴农杯”活动先进单位。

1997年5月,从发展农村经济,开发崂山绿茶资源的角度出发,在王哥庄投资100万元建起了全区首家集种植、加工为一体的“崂山云峰茶场”,拥有茶业基地100多亩,“云峰”的诞生迅速带动了王哥庄绿茶种置业的发展。“云峰”生产的“崂池”牌崂山绿茶已形成三大系列20多个品种,先后被评为“国际五星级钻石奖”、“优秀贡献奖”、“青岛市旅游特色产品”、“青岛市金奖产品”,1999年被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为“绿色食品”,2003年被崂山区政府确定为崂山北部茶叶发展的龙头企业。

1998年3月,随着区政府机构的调整,“崂山区商业总公司”从崂山供销社分离,整建制划出“青岛高科园华夏商贸总公司”,兼并“崂山万隆商厦”两个企业。随着机构改革的发展。1999年1月经崂山区政府及工商部门批准,“崂山区供销总公司”更名为“青岛广辰集团公司”,保留“崂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政府管理职能。

1998年开始,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所属企业开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截至到2002年未,已有“崂山云峰茶场”、“崂山区王哥庄供销社”等五个企业实行了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改造。

供销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社系统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特别是在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进入市场经济年代,供销社其原有的计划经济构筑的框架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特别是1998年银行对供销社实行收缩银根以后,供销社系统的企业设施陈旧,职工队伍老化,累计亏损包袱沉重,社员股金压力等因素越来越突出的表现出来,具体体现在设备无钱更新,思想观念保守,包袱没能力处理,社员股金不能解决,与之改革开放下新生的经济成份相比,越来越没有竞争力,加快企业经济体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彻底转换经营机制,是扭转供销社现状的唯一出路,2003年4月,区政府下决心对区属企业经营现状进行大手术,要求能改制的改制,不能改制的实施破产,供销系统已有三个企业被列为破产试点单位,并着手对符合改制条件的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相信政府的正确决策实施以后,供销社将会彻底甩掉包袱,以新的面貌为社会服务。

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商品供应工作,便利群众购买商品,加强群众监督,增加商业网点,凡在本市的机关和工矿企业、学校、部队,以及农村中的国营农场,都可以组织消费合作社,作为城市零售商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社定名××(机关、学校或工矿、企业)消费合作社,社址设于×××。

第三条 本社是消费者自愿联合的商业组织,自筹资金,大家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社员负责,社员所负责任,以所认股金为限。

第四条 本社应为全体社员服务,负责供应本社社员日常生活用品和凭证、凭票供应商品,达到商品供应及时,购买方便,节省购买时间,更好地为社员生活服务,但也可对外营业。

第五条 本社是国营商业的助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供应政策和价格政策,接受国营商业领导,协助国营商业做好商品供应工作。

第六条 本社接受双层领导,政治行政工作受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业务活动受市供销合作社和市消费合作社领导。

第二章 经营业务

第七条 本社根据社员需要和可能及国家计划,经营下列各项业务:

1.消费合作社可以向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按批发牌价采购商品,及时供给社员。

2.根据社员需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己组织部分货源供给社员,并可与供销社贸易货栈单位建立经常的购销业务联系,经销议价商品,但不能直接向人民公社生产队采购,也不能追逐高额利润。 3.根据社员需要和国营商业委托,办理代销业务。

4.根据社员要求和实际可能,办理修理服务等福利事业。

第八条 本社一切业务根据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批准的年度、季度的计划经营之;凡定购代销业务签定合同,由理事会主任和会计签字盖章,较大合同经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本社实行经济核算制,力求节约开支减低成本,加速商品和资金周转,所有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必须遵守制度,严禁贪污浪费。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条 凡本市机关、工矿、企业的干部、职工和家属,部队官兵、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大专院校学生除被剥夺公民权者外,均可申请入社为社员,但不满18岁的社员无被选举权,不满16岁的社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社员入社以人为单位,每人需交社股一股(多交不限)和入社手续费,社股每股暂定为5元,入社手续费0.2元,交足社股和手续费后即取得社员资格,发给社员证,凭证享受社员待遇,社员证不得转让或假借他人,更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或因工作调动迁移住所发生购买不便利,须事先提出,待决算后,退还其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盈余,按股发给分红,入社手续费不退。

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

1.如数交纳股金和入社手续费。

2.遵守社章及本社所订立的各项规定,服从本社决议。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社内财产。

4.发展新社员。

5.响应本社号召,积极参加本社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社员的权利:

1.享受本社规定价格购买商品和其他优先的权利。

2.参加社员大会,讨论和表决本社一切问题。

3.选举或被选举本社的理事、监事和社员代表。

4.对本社业务、财务、组织工作有查问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享有本社举办的各种福利设施权利。

第十五条 社员为消费社服务有功绩者,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给予名誉和物质奖励。 社员违反社章、社规和大会决议时,得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开除的处分。

开除社员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之。但有严重破坏本社行为者,理事会也可先行开除,之后报告社员大会和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消费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组成,如因社员人数过多或地区分散,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须报请上级批准,代表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通过和修改社章,决定本社有关解散或与其他社合并等问题。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社员代表。

3.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决算。

4.审查和通过本社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预算。

5.通过增加社股金额、盈余分红和弥补亏损的拟案。

6.决定本社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停办、房产的购置或出卖,以及对外重要合同的订立等问题。

7.审查和通过本社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的处分问题。

8.通过社员的开除和奖励。

9.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3个月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临时召开会议:

1.理事会议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要求。

3.社员1/5或代表1/3以上要求。

4.上级指示。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1/3的出席才能开会,并须有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决定。

大会决议须报单位党委和上级社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关,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5至13人组成,互推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理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贯彻执行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指示。

2.制定本社发展和业务经营管理等问题及计划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经上级批准后,具体贯彻执行。

3.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契约。

4.对社员与群众进行教育工作,组织社员参加各项社务活动。

5.任命和撤销本社工作人员。

6.其他有关本社组织、业务、财务等执行事项。

理事会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上级社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当事人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之,理事会开会时,必须邀请监事列席,社员代表也应列席参加,但均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关,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监事3至9人组成,互推监理主任一人,监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大会决议、上级指示和Gov法令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会的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接受社员意见,并向理事会提出查问或建议。

5.列席理事会议。

6.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舞弊行为时,得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并报告领导部门进行指导解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现任理事和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均需有2/3以上出席才能开会,过半数以上的通过才能决议,理事和监事对某项决议不同意时,有权将自己意见记入记录,报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内的服务人员,应由各举办单位配备,亦可从社员中推选,由各单位配备的干部、职工仍应享受原来的待遇,但费用应由社内开支,由社员中推选的服务人员可参照集体单位的待遇确定之。

第五章 资金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

2.单位借给的福利费。

3.银行信贷往来。

4.公积金及其他不返还的收入。

本社的设备由单位自行筹备调剂。

第三十条 本社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理事会到年度终了时,应作出全年的工作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和下年度的计划预算,送交监事会审查后,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备案,每季终了时应作出季度结算报告,向社员公布,并报告上级领导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社年终结算有盈余时,先交足国家税收,然后根据下列标准,作出盈余分配方案,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告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实行分配。

1.公积金提取不得少于50%作为积累,扩充业务,弥补亏损与基本建设之用。

2.调剂基金提取不得少于10%,按时解交上级社。

3.公益金提取不得少于10%,作为办理社员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福利事业。

4.教育基金提取不得少于10%,作为办理社员教育和培训干部以及奖励模范和社内工作人员之用。

5.社员分红提取不得超过20%。

模范工作人员的奖励金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奖励制度。

模范社员的奖励金由理事会民主评议,经社员大会通过后给予奖励。

第六章 解 散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单位党委同意,领导部门批准,可停业解散。

1.社员人数过少。

2.与其他社合并。

3.业务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清理委员会,清理债权债务,有亏损时首先由公积金补偿,不足时再以股金抵偿,有盈余时除公积金、公益金不得分配外,其他应拟定分配方案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请领导部门批准后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登记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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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