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谘议局章程 |
释义 | 简介清末预备立宪活动成果之一。由宪政编查馆草拟,颁布于1908年7月22日,共12章,62条。为中国特色的议会制度规范性条例。观1907年清廷颁发的上谕:“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为基础”,可知颁布《谘议局章程》,实际上是为了随后在中央筹设资政院而进行的的前期准备。 内容第一章总纲,规定谘议局设立的宗旨。章程中规定了谘议局在性质上是“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第二至第五章,规定了议员的数额、资格、任期,以及补缺、改选、辞职等事项。其严格限制了选举与被选举者的资格,规定只有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且卓有成绩;有中等以上学堂毕业文凭;有贡、举生员出身;曾任七品以上文官或五品以上武官且未被参革者;有五千元以上资本或不动产;外省寄居本省十年且有一万元以上资本或不动产等条件之一的二十五岁以上男子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至第八章,规定谘议局的职权和总督、巡抚监督谘议局等事项。 第九至十二章,规定谘议局的庶务、经费和纪律等事项。 影响至1909年10月,除新疆外,各省皆依《谘议局章程》成立了谘议局,政治体制改革似乎初见成效。然而谘议局虽类似于西方政治体制中的地方议会,但《谘议局章程》中严格限定了议员的选举条件和谘议局的权限,谓“严定规则,事为之制,曲为之防”,使谘议局实际上成为各省督抚控制下的附庸。可见清廷仍坚持着所谓“议院乃民权所在,然其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的片面认识,此种论调也是导致整个预备立宪失败的缘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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