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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诏狱
释义

诏狱,主要是指九卿、郡守一级的二千石高官有罪,需皇帝下诏书始能系狱的案子。就是由皇帝直接掌管的监狱,意为此监狱的罪犯都是由皇帝亲自下诏书定罪。如明代的锦衣卫就是诏狱的一种,称之为:“明之自创,不衷古制”。“诏狱”作为古代中国特有的“刑政”称谓,在考察皇帝诏旨与国家狱政的关系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名词来源

要理解“诏狱”,需先讲清楚“狱”的含意。《金文诂林》说道,“稽之经传,狱字恒指狱讼为言,不必指系囚之地。”也就是说,“狱”并非只有牢狱之意,也可用来指法律案件。但单单讲明“狱”的本意及引申意义,仍不足以说明“诏狱”的特殊性:其不同于一般之“狱”,关键在于“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诏狱” 制度与皇帝制度的确立密切相连。秦王政令群臣议立名号时,臣下建言:天子自称为“朕”,“命为‘制’,令为‘诏’”。裴骃《集解》引蔡邕《独断》:“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史记·秦始皇本纪》)“诏”作为有特定含义、为皇帝所专用的字眼,实际上也有表明皇权尊严的神圣性和象征性的意义。

名词含义

如此以来,“诏狱”的第一层含义是皇帝钦命的法律案件,或如日本学者富田健之所说是“敕命刑狱”。《史记会注考证》引用胡三省语说道,“盖奉诏以鞫囚,因以为名”。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用周寿昌语,语意与之相近:“凡遣官治狱曰诏狱,谓奉诏治狱也。”因此,“诏狱”不同于一般狱讼的特性,即奉皇帝诏旨治狱的特性,才凸现出来。实际上,一旦有重案发生,朝廷百官多会请求皇帝下诏收系罪犯。“假谒者节”召犯人入“诏狱”,正可表明“诏狱”性质的特殊———谒者所持之“节”,作为一种凭信,是皇帝的象征和皇权的体现,代表皇帝的意志。频繁见于史籍及简牍的“诏所名捕”等司法术语,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案件性质不同一般。

存在时代

作为实体牢狱(即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的“诏狱”也是存在的。两汉之际,赤眉军立刘盆子为帝,时任更始政权的盆子兄长刘恭自以为罪恶深重,故“自系诏狱”(《后汉书·刘玄传》)。显然,“诏狱”也可指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清楚此段话语。灵帝时,曾派遣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冤枉,原轻系,休囚徒”(《后汉书·孝灵帝纪》),“诏狱”与维护地方治安、鞠系罪犯为主要职责的“亭部”并称,其具有囚禁犯人处所的意义自是不容否认。汉代中央、地方的很多牢狱,多因为临时收押、讯问钦定案犯,性质才发生变化而成为“诏狱”,“魏郡诏狱”、“钜鹿诏狱”等即是如此。

兴起原因

“诏狱”兴起的原由,两汉典籍缺载。不过,《宋史·刑法志》中的记载,对我们认识问题或不无裨益:“本以纠大奸匿,故其事不常见。”时代相隔久远,宋元时期的判定是否适用于两汉呢?笔者倾向于赞同。实际上,汉代就有类似意义的话语出现。东汉顺帝时,大司农李固就当时选举人才中出现的弊病上书奏言。顺帝接纳其建议,“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无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秽重罪,收付诏狱”(《后汉书·李固传》)。从诏旨内容中可以看出:“诏狱” 用以纠察为非作歹的官吏。这一点也应是“诏狱”特性所在,即纠察、惩治的对象与行为的特殊。比如,“诏狱”作为打击诸侯王的重要手段,诸侯王心知肚明且有余悸,江都王刘建就有“我为王,诏狱岁至”(《汉书·景十三王传·江都王刘建传》)的怨言。又如,“诏狱”多牵涉朝廷要人,文帝时的周勃、成帝时的王商,二人虽曾贵为丞相,但均受“诏狱”之苦,周勃甚至有“安知狱吏之贵乎”(《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的感叹。

历史事实

“诏狱”的兴起,往往又与酷吏、戚宦政治相关联。故而,在某些历史时期,“诏狱”多被视为乱政的代名词。汉世宗(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以致于 “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汉书·杜周传》)。“党锢之祸”时,由宦官负责的“黄门北寺狱”,更是收系“党人”、残害忠良的场所。李膺、范滂等“党人”身系牢狱,而陈蕃、刘陶、李云等人更是饱受拷掠之苦、命丧狱中。故而,宋人张方平说道“汉有乱政而立黄门北寺之狱”(《乐全集·诏狱之弊》)。唐朝武则天时,重用周兴、来俊臣等人,“诏狱”屡兴,人心惶惶(《唐会要》卷四一“酷吏”)。有明一代,“诏狱”更是乱政,“锦衣卫狱者,世所称诏狱也”(《明史·刑法志》),以锦衣卫为“诏狱”的代名词,亦可见“诏狱”之贻害无穷。故而,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痛言:“恂一代秕政,为古今所无者。”

贤良、忠贞之臣因“诏狱”而为酷吏、外戚、宦官所害,时人及后来之人可对他们的暴乱行为大加痛斥。皇帝又何尝不借手中之权,公行私心,杀戮忠良?当无辜之人死于皇帝之手,又当指斥谁人?刘辅冒死而“上书言得失”(《汉书·刘辅传》),何尝不是出于忠君为国之心?汉成帝却将之收系掖庭秘狱。群臣苦苦求情,刘辅才得以免除死罪,但仍受刑罚之苦。东汉安帝之时,河间男子赵腾至洛阳上书,指陈政治得失。安帝盛怒,“遂收考诏狱,结以罔上不道。”太尉杨震苦苦求情,但终无济于事,赵腾“竟伏尸都市”(《后汉书·杨震传》)。此二人之狱,究竟由谁负责?外戚、宦官之祸,固然可归之于窃权,但谁又能透过宦戚之祸而指斥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皇权?

作用

作为溢于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诏狱”制度合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制度基础上,而是权力掌握者与行使者的意愿,故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正因为此,“诏狱”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会因为秉政者个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于消逝殆尽,甚至蜕变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权臣秉政之时,掌权之人多借“诏狱”之名,泄私愤,逞淫威,打击异己,祸害无穷。所以,宋人张方平在《乐全集》中痛言汉、唐两代之衰,“诏狱”之弊为乱政之首:

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又况多张网穽,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习之手,法有二三之门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于下,乱所由生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移于下而人主受制于臣,而刑罚又是“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以假人者也,法一倾而上下危矣”(《乐全集·诏狱之弊》)。但人主大权独揽就能避免“诏狱”之祸吗?

锦衣卫诏狱

明代的锦衣卫拥有自己的监狱,称诏狱,或是“锦衣狱”,由北镇抚司署理,可直接拷掠刑讯,取旨行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三法司均无权过问,狱中“水火不入,疫疠之气充斥囹圄”,诏狱的刑法极其残酷,刑具有拶指、上夹棍、剥皮、舌、断脊、堕指、刺心、琵琶等十八种,史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嘉靖时刑科都给事中刘济有谓:“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质成,或主平反。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

万历年间,临江知府钱若赓被明神宗朱翊钧投入诏狱达三十七年之久,终不得释,其子钱敬忠上疏:“臣父三十七年之中……气血尽衰……脓血淋漓,四肢臃肿,疮毒满身,更患脚瘤,步立俱废。耳既无闻,目既无见,手不能运,足不能行,喉中尚稍有气,谓之未死,实与死一间耳”,直到熹宗朱由校即位后才将他释放。瞿式耜曾道:“往者魏、崔之世,凡属凶网,即烦缇骑,一属缇骑,即下镇抚,魂飞汤火,惨毒难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乐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言:“恂一代秕政,为古今所无者。”顾大武的《诏狱惨言》也曾描写杨涟在内的“六君子”在镇抚司内被锦衣卫指挥佥事许显纯严刑拷问的惨状。

历史意义

从某种情况而言,酷吏及戚宦之祸,是皇帝制度衍生出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在人治盛行家天下且又没有有效约束制衡力量存在的帝制时代,当个人手中的权力高度集中、日渐膨胀时,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事。皇帝并非生就精明能干,权力被臣下窃取也是在所难免,而皇权也并非始终正义无私,也可徇私而行。那么,徇私而行的权力,又如何能使合理、公正的国家运作机制建立?所以,与其指责佞幸所造成的“诏狱”之祸,倒不如切实反思皇帝制度的自身弊病。

图书信息

出版社: 中国文史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10月1日)

平装: 360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7503430524, 9787503430527

内容简介

小说《诏狱》以明末万历,泰昌、天启三朝东林党人顾宪成、李三才、赵南星、杨涟等人与祸国殃民的阉党斗争,惨死诏狱这一真穴的历史伯为主红,真实而生动地描述了万历、泰昌、天启三朝宦官专权、阉党乱政、无辜蒙冤、中良惨死诏狱的官场乱象。《诏狱》由李志刚编著。

编辑推荐

李志刚的长篇小说《诏狱》以历史事实为依据,辅以生动情节,充实内容,淋漓尽致地再现了明代万历、泰昌、天启三朝官场之争斗,阉党乱政、无辜蒙冤、中良惨死诏狱的历史事件。喜欢看历史小说的读者朋友们或者想了解明朝历史的朋友们千万不要错过。

作者简介

李志刚,教师,大学中文系毕业业余时间一直坚持文学创作,曾以南湖渠为名在网上发表《悲歌一曲东林党》被新浪网评为“历史传记中难得一见的好书”。

目录

第一章 仕途遇阻

第二章 矿税之争

第三章 东林书院

第四章 辛亥京察

第五章 智破三党

第六章 辅佑新君

第七章 王安之死

第八章 熊案风波

第九章 东林盈朝

第十章 杨涟上疏

第十一章 最后较量

第十二章 乙丑诏狱

第十三章 空白印疏

第十四章 丙寅诏狱

第十五章 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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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