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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释义

遵府办发〔2010〕14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义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遵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市安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其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指导和协调,并接受市安委会工作监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七条 市安委会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县、区(市)和市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重点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标准、规范性文件,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遵义军分区、遵义武警支队、遵义消防支队以及预备役部队等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市安委办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安委会和市安委办的文电、会务、联络、档案、保密和督查工作。

(二)统计、分析各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监督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和综合工作落实情况。

(四)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牵头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推广,负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第九条 遵义市安全监管局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监督工矿商贸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协助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生产安全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贯彻落实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政策的具体措施;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煤矿企业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承担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颁证管理工作;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从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委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奋斗目标、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发展。

(二)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尽可能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四)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对不符合我市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市工业能源委职责

(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

(二)指导能源行业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创新,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批准的煤炭矿区规划,审核新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条件,协同相关部门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煤炭生产资格准入许可审查及监管工作,煤矿矿长资格准入许可审查及监管工作;负责煤炭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我市煤炭行业大煤矿兼并重组、托管、帮扶小煤矿产业体系建设。

(五)贯彻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规,加强民用爆炸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七)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八)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九)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十)督促所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安全技术检验、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已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出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并提出治理措施和意见;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应用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测监控系统、GPS等,加强动态监管。

(二)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五)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GPS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公路、水路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辖内河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六)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负责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公路危险路段有计划进行改造。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九)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遵义煤监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市应急办职责

(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二)负责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的组织建设,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督促、检查和指导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监测、监控、处置等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三)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涉及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各县、区(市)行政监察机关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积极配合开展好对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行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召开联席会议,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六)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督促劳动教养场所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积极开展戒毒劳教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工作,有效防范职业危害。

(四)组织开展司法系统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把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队伍安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五)督促戒毒劳教场所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加大安全生产保障经费投入。

(二)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及时拨付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三)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及落实情况实施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技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专款专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六)深入开展财政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升队伍安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

(六)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七)指导、监督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直属院校、职业教育的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所需的专门人才。

(四)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单位教育设施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五)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七)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根据天气气候演变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易燃易爆化工项目雷电风险评估工作。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五)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成都铁路局遵义车务段职责

(一)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管理所辖区域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等有关工作,组织制定所辖区域铁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三)承担所辖区域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运输、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指导、环境应急监测和相关防护、善后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代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四)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依法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

(三)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农委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农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机作业安全、维修管理、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五)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市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利水库、中小型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水利行业水库库区水利工程设施、水闸、船闸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监督水利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四)负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商贸企业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打击和查处商贸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认真开展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进口、出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商务综合执法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在商贸流通行业管理中确立、规范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流通安全管理、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管理、酒类流通安全管理,以及生猪屠宰和肉类食品安全管理。

(四)协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执法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及时排查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开展商务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把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队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六)组织或参与开展商贸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工作,防范职业危害。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食品消费环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食品消费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和食品消费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二)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市工商局职责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质监局职责

(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按规定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五)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三条 市广电局职责

(一)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落实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局职责

(一)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

(二)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

(三)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市城管局职责

(一)负责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城市燃气、城市道路建设、户外大型广告物、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季度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二)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承担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解释工作。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市政府办公厅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四)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职责

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九条 市烟草专卖局职责

(一)负责烟草商业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商业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四十条 遵义供电局职责

(一)负责所辖区域供电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供电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监管供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供电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制定供电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供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组织供电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四)负责供电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供电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承担大型水电和火电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六)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四十一条 市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三)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内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管理,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通信等业务的用频安全。

第四十四条 市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结合市民政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民政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编委办职责

(一)统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遵义高管处职责

(一)积极配合协调搞好高速公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对病、险路段进行改造,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大路政执法力度,严查超限超载车辆。

(四)参与高速公路事故救援。

(五)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四十八条 市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 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开辟本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五十条 市物价局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促进我市煤炭产业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市、县级煤矿安全建设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将资金及时投入煤矿安全建设项目,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结束后,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建设验收。

(三)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划拨省级煤矿安全技改项目建设引导资金,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市文体局职责

(一)加强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以文化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负责文艺演出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五十二条 遵义公路管理局职责

(一)对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和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帐,对现有公路的病、险路段进行改造,消除事故隐患。

(二)对公路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

(三)参加、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五十三条 市邮政局职责

负责全市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邮寄物品和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第五十四条 市供销社职责

负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化肥农药储备和供应工作,加强对全市供销社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遵义军分区职责

根据军队担负的使命任务,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协助地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遵义武警支队职责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新闻媒体职责

负责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五十八条 通信公司职责

负责通讯设备设施安装维护,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通过短信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九条 保险机构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做好理赔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所称分管负责人,系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 各县、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县、区(市)安委会参照本制度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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