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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释义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实施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日废止。

局 长:田力普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和确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六个月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及证书发放等事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发放考试成绩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处以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且未满三年的。

第八条 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考试资料。

第九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漏考试试题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且不得参加考试。

命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全国统一阅卷工作,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达到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六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日废止。

2004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

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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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八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2008年11月1号2号在内地十二个城市如期开考,这是自一九九二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举办的第十届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国共有八千七百六十六人报名参加今年的考试,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十八人报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员透露,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往来、科技文化交流等日益密切,该局早就考虑到接受台湾地区业界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设想与计划,随着全国司法考试对台湾地区开放,台湾业界报名、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进程无疑会加快,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正在积极调研之中。

今年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考点考生人数占全国报考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二点九,港澳考生在广州参加考试。考生年轻化趋势也明显,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的占全国报考总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七点八。

据悉,中国今年通过新颁布实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等,使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旨在为有志进入专利代理行业的人员创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考试氛围。

规范台湾居民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公告

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 名

(一)报名条件

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是指具有大陆高等院校理工科学历,或者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理工科学历。

(二)报名查验时间、方式和考点

1.报名查验时间:2011年7月18日至8月5日。

2.报名查验方式:报名人员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在报名期间内前往福州考点进行现场报名和查验。

3.考点:福建省福州考点。

(三)报名查验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向福州考点提交下列材料:

1.《台湾居民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3.理工科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理工科学历认证证明及其复印件;

4.工作证明原件一份;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台湾居民委托他人进行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和报名人员出具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

必要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福州考点的要求缴纳考试报名费。

二、考 试

(一)考试日期

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11月5日至6日举行。

(二)考试地点

符合报名条件,经查验合格获准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于2011年11月4日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前往福州考点报到,领取准考证(主证、副证)并参加考试,逾期无效。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方式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5日上午9∶00—11∶0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5日下午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6日上午9∶00—13∶00。

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使用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准备

应试人员可以依据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

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和信息,可以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三、录取及证书发放

阅卷工作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以通过输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后,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应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时间,本人持报名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福州考点领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四、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的执业

(一)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在大陆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实习满一年,并符合其他执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在大陆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

(二)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加入成为在大陆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三)关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在大陆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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