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主管 |
释义 | 汉语词语。动词为“主持管理”的意思。名称为“掌管某种专门事务的职官;管家”之意。 解释zhǔ ɡuǎn 1.主持管理。 宋 王禹偁 《谪居感事》诗:“县花聊主管,寺棘且羁縻。” 宋 吴自牧 《梦粱录·内司官》:“内官散祗候,不记多数,各有所辖职名,主管事务。” 2.掌管某种专门事务的职官。《文献通考·职官十六》:“ 熙宁 七年……令 杞 等提举,置都大提举及主管、同主管,各因其资品高下除授云。”《宋史·职官志十》:“ 宋 制,设祠禄之官,以佚老优贤……又有提举、提点、主管。” 3.管家。《京本通俗小说·志诚张主管》:“一个开线铺的员外 张士廉 ……家有十万赀财,用两个主管营运。”《水浒传》第六二回:“ 蔡福 来到楼上看时,却是主管 李固 。各施礼罢, 蔡福 道:‘主管有何见教?’” 4.指店铺掌事人。《古今小说·新桥市韩五卖春情》:“新造一所房屋,令子 吴山 ,再拨主管帮扶,也好开一个铺。” (1) [manage;take charge of;be in charge of;be responsible for]∶主持管理 主管教育局 (2) [person in charge;head;manager]∶主持管理的人员 她是这个机关的主管 他是该饭店的客房部主管 (3) [steward;butler;manager]∶管家 主管分类1.品牌营销主管 2.营销主管 3.美容部主管 4.区域主管 5.项目主管 6.销售主管 7.技术主管 8电脑主管器 主管职能的特征1、主管的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 (1)主管的决策职能 决策职能在主管的职能中处于第二位 主管应参与组织的战略决策,但在决策主体中居于次要位置 主管在决策活动中主要是负责SBU的子战略决策和部门的战术决策 (2)主管的执行职能 主管的执行职能是第一位的 主管对所负责的部门工作的任务和绩效承担责任 主管对组织的责任:组织使命和目标的承诺、组织制度和程序的执行 主管对上级的责任:接受任务、接受检查、汇报工作 主管对下属的责任:任务分配、授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培训发展 处理好舵手与水手的关系和角色转换是主管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2、主管的管理职能与业务(技术)职能 (1)主管的管理职能 主管的管理职能是对主管第一位的要求。 主管的主要工作,是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手段,组织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和资源,完成部门工作任务从而实现组织目标。 作为管理者,主管主要是“通过他人完成任务”。 (2)主管的业务(技术)职能 主管的业务(技术)职能是合格主管必不可少的工作。 对业务(技术)职能的熟悉是主管胜任工作的前提 对业务(技术)职能的熟悉是业务(技术)人才晋升为主管的重要原因 在规模不大的部门中,承担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 主管从事业务(技术)对下属的表率、激励作用和沟通效应 3、主管的“管事”与“管人” (1)“管事”与“管人”是主管工作的两个基本内容 (2)“管事”与“管人”的关系 通过“管人”实现“管事” 通过“管事”落实“管人” 4、主管的主管职能与协作职能 任何组织中都存在未被利用的资源(至少是未被充分利用) 资源不足经常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限制性因素 但是,任何组织中都存在未被真正利用的资源 资源不足与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并存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综述法院审判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社会生活中民事纠纷大量存在,种类很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诉诸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和社会团体也都承担解决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的任务。法院有权审判的民事案件,通常都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凡是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不能解决的民事纠纷,最终由法院主管。这是解决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权限的原则。 范围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大体相同。这些标准主要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主体的特点,并往往是两者的结合。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 4条规定,民事、家庭、劳动和集体农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争议,只要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或集体农庄,就由法院主管。由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但法律划入审判机关权限内的其他案件,都由法院管辖。罗马尼亚现行《民事诉讼法》和1974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与苏联大致相同,不同的是,企业、机关之间的民事争议,苏联完全划归仲裁机关主管,匈牙利完全由法院主管。罗马尼亚则是按诉讼价额来划分法院与仲裁机关的主管范围:诉讼价额在2500列伊以下的民事争议由仲裁机关主管。 中国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主管。经济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一般也由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主管,取决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不服选举委员会就选民名单申诉所作决定,可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例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主管。 争议中国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争议的关系问题,也是按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行事。但在解决主管关系的方式上,与前述第1、2种方式有所不同:①中国的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仲裁后,不服仲裁决定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该法,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解决经济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经济损害赔偿等纠纷,加强经济审判工作。②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关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92条第 1款)。③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可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92条第2款)。中国没有采用前述的第 3种方式。尽管基层政权中设置的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担负解决民事纠纷的任务,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可以请求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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