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涉农企业 |
释义 | 涉农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泛指农、林、牧、副、渔 、果、菜、桑、茶、烟等行业企业。 概念涉农企业(Agriculture-related Enterprises),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泛指农、林、牧、副、渔 、果、菜、桑、茶、烟等行业企业。涉农企业通常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和服务的农资企业,二是农产品生产企业,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四是农产品流通企业。 国家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致农民朋友 广大农民朋友们,你们好! 在2004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首先,向辛勤耕耘,艰苦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朋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党中央、国务院心系广大农民朋友,对促进农民增收极为关心,新年伊始,就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促进你们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现向你们通告,欢迎你们对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4、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顾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五项工作要求: 1、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2、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3、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在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将定额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4、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5、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农民朋友们,以上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是为了给你们开拓和畅通增加收入的渠道,而尽快增收,早日致富最终还是要靠你们自己一如既往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还要靠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来实现。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建美好的未来,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祝新年愉快,阖家幸福,生活美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摘选)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税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保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生产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如果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范围并已完税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税范围的,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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