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涉农案件 |
释义 | 涉农案件,是指与农村、农业和农民有关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涉农案件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特点涉农案件的一般有以下特点: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比重大。 (二)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断上升。 (三)由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尤以农村故意伤害案居多。 (四)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共审理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和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5%。 产生原因(一)农村法制不健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量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明显滞后,有些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 (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也不懂得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因追讨工资、假冒伪劣产品、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农民群众不去寻找法律途径,而是采取过激手段,到处上访等。 (三)审判资源缺乏。基层审判人员缺乏,加上没有巡回审判专项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执行难的原因一、自觉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观念淡薄在2007年来结案中,这类原因引起的有72件占未结案件的20%,这类被执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思想觉悟不高,缺乏诚信,他们往往置法院生效文书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以拖赖、躲、逃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在未结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而引起的有215件,占60%,从以上数据来看这类原因引起执行难占大多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城市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样就使得一部分农民除农忙在家外,平时外出务工,有的举家外迁定居。这种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好现象,于国于民都有利,但由于有部分被执行人常年流动,无固定收入,从客观上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找不到执行对象,执行文书发不出去,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此外,在农村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被执行人在家,也没有人指路辩认,使得案件无法执行。 三、对裁判不服导致不愿履行在未结案中,这类案件为3件,占1%,由于受举证条件及能力的限制,往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差距,另还有其它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使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会主观的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裁判不公,自己的主张请求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判决确定其履行义务偏重,从而在执行中表现出对法院的怨恨而拒不履行义务。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未实现而不愿履行在未结案件中这类案件为7件,占2%,有的被执行人又是另案的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法院未能执行回来,那么其认为应等其债权实现后再履行债务。 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未结案件中,这类案件为36件,占10%,这类被执行人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申请人风险意识淡薄相关对策农村法制建设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及时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在法律没有规定时,以党的政策为指导,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妥善解决各类涉农纠纷。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有效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加大案件的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切实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和谐一村,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同时,还要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婚姻家庭等纠纷,维护农民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四要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积极试行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制度,努力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坚持便利诉讼,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建立完善导诉、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努力实现诉讼的便民化、快捷化。 五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力度,切实改善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状况,为更好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涉农案件的执行难对策一、加强法制宣传,坚持思想开导,说服教育,力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对那些拖、赖、躲、逃消极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做思想工作,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使他们自觉履行。对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确有困难一时难以履行的,可考虑实际情况,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沟通相互体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而化解矛盾。 二、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尊严。 在对被执行人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还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而逃避履行的,可发动申请人及群众查找线索,利用公安机关户籍、暂住证管理网络及悬赏执行、媒体公开亮相办法,让其无存身之地,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对恶意拒不履行阻碍执行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执行效率。 对内在提高执行效率上做文章,强化管理,落实好绩效考评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树立依法、文明、清廉、公正、高效执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法院的威望和公信力。 群体性涉农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群体性涉农案件还占有不小比例,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如果能正确解决好群体性涉农案件的审理问题,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群体性涉农案件的表现形式一是农业生产经营性纠纷。具体表现为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纠纷。 二是乡镇村办企业经济纠纷。表现为集体林场、屋场及资产的归属纠纷。 三是因为农药、种子、化肥等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纠纷,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 五是政府及部门引发的农民负担不公,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如“三收”、计划生育、国土执法、教育收费出现的问题等。 六是村级财务混乱、不公开,村级班子选举不民主等问题。 群体性涉农案件发生的特点第一是农民举证难,由于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低,许多农民在购买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时,不注意索要凭证,出现权益争议后索赔无据。 第二是索赔难,一些经营者在处理农民问题时,态度消极,不认真对待农民消费者,投诉案件调解工作很难进行。 第三是诉讼难,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农民消费者往往不愿意打官司。第四是涉农案件具有地域广,路途远,居住松散的特点,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难度。第五是涉农案件中被告收入不固定,其财产状况难掌握等原因,给审理和执行工作造成一定难度。 群体性涉农案件的对策第一,提高农民素质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一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要深入到乡村,特别是偏僻的村庄,广泛宣传相关法律,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是要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法院应在农民诉讼过程中,释明诉讼风险,强调在审理和执行的同时,提供对自己在审理和执行中有利的证据,提供被告财产情况。提高农民在经济交往中的风险意识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一旦引起纠纷,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创造条件。 第三是法院在审理群体性涉农案件时,应当本着保护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角度,对案件的诉讼费进行缓交和免交。第四是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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