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诸城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释义

《诸城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籍管理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诸城市实际而制定。旨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高质量、高水平实施诸城市的九年义务教育。

(讨论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高质量、高水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籍,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的,证明学生资格身份的名册及档案材料。

二、招生 入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学制。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至当年9月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四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我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市直学校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根据区域、户口性质及工作单位等条件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入学时优先安排。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公办小学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至迟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积极做好入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局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六条 农村公办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街道)中心校于每年7月,按照划片范围,将全乡镇(街道)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分配给本乡镇(街道)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名册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各小学学校在每年7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组织新生报名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七条 民办学校(含国有民办、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以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住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处理。

第八条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第九条 招生时,小学每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班额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6人。 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管理,对盲聋儿童,采取措施组织到特教学校入学学习。弱智儿童实行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

三、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初中、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在当年十月中旬以前据实为新生注册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小学生学籍档案包括:《诸城市小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小学学生学籍卡》、《潍坊市学生健康检查表》、《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初中学生学籍档案包括:《诸城市初中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初中学生学籍卡》、《体育合格登记卡》、《身体素质测试登记表》、《体格检查表》、《潍坊市学生健康检查表》、《初中学生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

学籍管理员要将初中、小学学籍卡片按规定时间带到市教育局验印,同时报送《小学生简明登记表》、《初中学生简明登记表》各一份。

除企业招聘人才、招商引资等原因外,初中和小学均不得为本市户籍以外学生注册学籍。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所有学籍都要纳入潍坊市基础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要严把建档关,不得借为新生注册学籍之机为学生注册双重学籍,不得注册空学籍。若查出上述情况,在学籍管理水平评估中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学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姓名更改后,由学校负责写出申请报告、携户籍证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更改学籍档案。

四、转学 借读

第十五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本乡镇(街道)的学校内流动不办理转学手续。在我市内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市直学校之间 、市直学校之间,因户口迁移等原因,按政府规定符合转学条件的,应予办理转学。原学校在收到转入校出具的《同意转入证明信》后,到市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同意转入证明信》须加盖接收学校公章、校长章及学籍管理员章。

第十七条 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向市外转学的,需由监护人持《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到转入学校开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同意转入证明信》必须由转入学校及其所在的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再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附《同意转入学生证明信》、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到市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接收非我市户口的外籍学生转入我市就读。 因户口迁移或招聘人才、招商引资等原因需转入我市就读的学生,可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对因户口迁移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学生的户口迁移证明、《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办理转入手续后方可接收。

对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资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业或市招商局出具的证明、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可以接收。

凡不经市教育局审批、私自接收外籍学生在我市就读,以致影响学生就学或升学者,责任由接收学校自负。

第十九条 初中、小学一般不得接收外地学生到我市借读。来我市投资或工作的人员子女及流动人员的子女等确需到我市借读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与借读学校协商解决,学校视实际情况按规定收取借读费,接收学校可为其建立临时学籍。

学生需在本乡镇(街道)以内其它学校借读的,由借读学校向原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后,原学校可允许学生到它校借读。借读证明必须加盖接收学校校长章和学籍管理员章,否则无效。

我市内初中、小学学生需到市内其它学校借读的,由学生与借读学校自行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我市学生因监护人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援边疆、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现役军人(含武警),需到市外学校借读的,由学生持《借读联系信》到借读学校开具《同意借读证明信》,《同意借读证明信》必须加盖借读学校公章及其所在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章才能生效。原学校在收到《同意借读证明信》后,方可允许学生到外地借读,并为其保留学籍,借读学校要为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借读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由原校监督,借读学校要向原校介绍该生借读期间的情况。

第二十条 境外人员子女在我市借读,按有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没有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在转学、借读等方面优先安排。

中小学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和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

五、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年结束,学生自然升入高一年级。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其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如有不合格科目,一般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但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学习上的重大障碍,难以继续跟班学习的,经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后,可予留级一次。但留级比例不得超过在校生数的1%。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但跳级比例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

六、休学 复学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长期治疗或误课,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办理休学。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审批。

因病休学的初中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治疗期间的医药单据,学校出具《休学审批表》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因病休学的小学学生应提供乡镇级以上医院(含乡镇级)证明及治疗期间的医药单据,学校出具《休学审批表》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准予休学。

对于小学、初中需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确定休学的一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休学审批表及有关明,学校核实后,可到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学校要严格休学、复学手续,严禁利用假休学为学生办理留级或复读。

第二十六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否则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确已丧失在校学习能力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

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

七、 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其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小学毕业考试,由市教研室统一命题和制卷,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组织考试。

初中毕业考试,由潍坊市中小学学业水平考试中心进行命题、制卷,县(市)组织考试。学校可依据考试成绩制定毕业标准,乡镇(街道)、学校都不得再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第二十八条 教师对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 中小学生守则》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和原省教委制定的《 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评语由各认课教师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给出,鉴定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

评语和鉴定要实事求是,准确恰当,以肯定成绩为主,使用个性化语言。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大力推广使用“学生成长档案袋”,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历程。

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体制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载入本人档案。

八、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可以颁发由市教育局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毕业、结业或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但毕业成绩未达标准的学科,准予补考一次。经补考,语文、数学、外语有一科不达标,或其它科目有两科不达标的,予以结业。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予以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小学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丧失在校学习能力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未受完初中段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证书》、《义务教育证书》或学历证明,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跨市、县(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并升学。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义务教育证书由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

九、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特殊表现的学生,应予表彰和奖励,要记入学籍卡或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评选,颁发由省教育厅监制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小学、初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记大过处分要报教育局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要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校要积极进行帮助和教育。经学校帮助教育后,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十、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及市直初中、小学主要领导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

学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教导处主任具体负责,同时配有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应具备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

学籍管理员在经校长批准后,负责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及时记入变更档案。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学籍管理工作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学籍管理部门应规范学籍管理,严禁涂改伪造学生档案。学籍档案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涂改无效。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学籍变动证明 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毕业生花名册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学籍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遗失。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十一、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开学初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制度。自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生巩固等情况。初中校长和小学校长要认真分析自查结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市教育局每年对全市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生正常变动报告制度、非正常变动报告制度和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要与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对符合转入、转出、休学、借读等变更条件的,学校应随时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按规定应到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学籍管理员持有关证件到市教育局办理变更手续。

每月二十日以前,乡镇(街道)小学和初中的学籍管理员及市直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必须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上月转入、转出、休学、借读、辍学、死亡等学生的学籍变更手续,并同时填写报送上月《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籍变更材料或材料不全的单位,市教育局记入档案,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

十二、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初中、小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9 8: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