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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朱少中
释义

朱少中,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据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主办的“三湘风纪”网站消息,湖南省纪委对涉嫌违纪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少中进行调查,2011年6月30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原湘潭市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2012年二审判决湖南湘潭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获刑10年。

中文名:朱少中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湖南华容

出生日期:1966年7月

职业:县委书记,市长,人大代表

毕业院校:湘潭商业学校、中央党校

信仰:中国共产党

主要成就: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个人履历

1984.09-1986.07 湘潭商业学校财会专业中专毕业

1986.07-1988.09 湘潭商业学校党委办组织、纪检专干、办公室人事、职教专干兼教务科财会专业教师

1988.09—1991.03 湘潭烟校团委副书记、兼学生科副科长

1991.03-1991.04 湘潭烟校团委书记、兼学生科副科长

1991.04-1992.07 湘潭团市委宣传部部长、事业发展部部长

1992.07-1994.11 湘潭市青少年宫副主任、市青年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团市委工农部部长(期间:1992.08—1994.12 中央党校经济专业函授本科毕业)

1994.11-1995.12 岳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

1995.12-1996.05 湘潭团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

1996.05-2001.01 湘潭团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01.01-2002.12 湘潭县委副书记

2002.12-2006.05 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05-2008.01 湘潭县委书记

2008.01-- 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8年1月在湘潭市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当选为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0年1月6日,据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消息,湖南省纪委对涉嫌违纪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少中进行调查。

主要职责

朱少中任湘潭副市长期间主要负责协助分管农业、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农机、畜牧水产、林业、水利、韶灌、水文、气象、移民、供销、扶贫、民族宗教、老龄、县域经济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农办、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供销社、市移民局、市老龄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单位。联系市残联、市计生协、雨湖区。

高调反腐

2007年5月,当时还在湘潭县担任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在湖南一家媒体实名发表了一篇题为《反腐倡廉,教育在先》的文章。虽然文章只有2000余字,但朱少中不仅措辞严厉地指出如今“一些人包括我们的党员干部,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当浓厚”,而且系统地分析了导致腐败层出不穷的三方面原因:一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当浓厚;二是官员的物质条件尚不宽裕,并且社会分配不公,这给了官员贪的动机和机会;三是西方“唯利是图”的价值观念也在冲击着官员脆弱的防线。

对此,朱少中明确认为,必须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作,将权力置于组织、群众、法律、舆论等有效的监督之下,但更要有严格的反腐倡廉教育,促其自省自律,否则监督对某些人就不起作用。

职权犯罪

大肆敛财

2010年1月6日,据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消息,湖南省纪委对涉嫌违纪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少中进行调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2月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2月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移送起诉。

经该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至2007年,朱少中在担任县长和县委书记时,超越权限,违规减免报建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其中,在李某开发建设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报建费上,违规减免报建费870余万元;在锦绣滨江住宅小区项目的报建费审批上,违规减免报建费100余万元;在刘某开发的“金霞美墅”房地产项目的报建费审批上,违规减免报建费110余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齐某等14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美元5.1万元。朱少中多以拜年、拜节、获得房产项目报建享受报建费优惠、调高容积率、工程项目建设、结算工程款、税费减免、提拔任用等名义收受贿赂。期间,2006年9月朱少中在北京中央党校参加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委书记研讨班学习期间,收受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收受罗某送的人民币8万元。

茶陵法院后来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齐某等14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总金额达201.4875万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批示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减免报建费871.3279万元。

一审审判

2011年6月30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原湘潭市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二审审判

2012年2月1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朱少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4875万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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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5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