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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释义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08〕3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株各单位: 现将《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全面提高,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计划生育奖励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提出不再生育的申请,并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给予农村居民、城镇纯居民和企业下岗职工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在公共经费中统筹解决,不得挤占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

(三)领取了放弃再生育奖励后再生育的,应收回奖励金,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征缴违约金。违约金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放。

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申报程序

计划生育家庭专指独生子女户家庭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审查确定工作。由符合要求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户口本、男女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绝育手术证明。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填写的《审批表》和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建档后核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待证》,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各县市区在执行中对有争议或难以确认的对象,报市人口计生委予以审定。

(二)优惠政策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凭县、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证明,参加市、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每人减免20%以上且不低于50元的培训费用;对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中的“4050”人员,对“零就业家庭”必须安排就业;为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用工等手续,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失业保险。

2.民政部门: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在民政部门开展的各类慰问和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重点照顾;在同等条件下,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农村安居工程建房补助。

3.建设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在建房或办企业建厂房过程中,为其开展工程报建、质安监督、检测、审图、档案归存、咨询服务等工作时,减免10%的费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参加建筑行业劳务培训时,凭有关证明每人减免50元培训费。

4.农业部门: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实施沼气应用推广项目;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优先提供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制定农村各项经济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帮助其增加经济收入;在安排农科教资金、扶贫资金等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经费,有计划地扶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要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5.教育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各学校招考、聘用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爱心助学”活动中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6.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凭生育证补助生育医疗费用时,病理产科按住院报销,非病理剖腹产按平产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到卫生院、医疗机构看病免收一般门诊挂号费。

7.房产部门:对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免10%的鉴定费;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费;提供廉租房时应优先于计划生育家庭,并按低保户的标准收取租金。

8.科技部门:在开展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扶贫、科技培训、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支持;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传授实用技术,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9.公安部门:免费为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对拐卖、溺弃女婴和“两非”案件依法进行重点打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10.妇联组织:将“关爱女孩行动”与“实施春蕾计划”紧密结合,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要将计划生育列为参评条件之一。

11.人事部门: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作用,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业,并免除职业介绍费用。

12.工商部门: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时(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注册资金可以按最低标准分期到位。

13.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文件确定的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经费,并监督使用。

14.共青团组织:“一加一”结对帮扶优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失学儿童提供“希望工程”救助款。

15.司法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直机关《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16.残联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就业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员;优先为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提供脱贫致富帮助。

17.国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国土手续时,登记发证费减免10%。

18.银监局、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在安排生产经营性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给计划生育家庭;督促各金融机构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发放生产性小额贷款;督促各金融机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信贷利率,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好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逐步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体系。已经出台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加强,精心组织实施,并确保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没有制订相关政策的部门,也要立足本部门实际,积极出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努力,逐步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为建设和谐株洲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八条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稳定全市低生育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重要议程,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成立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要进行专门督促检查,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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