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渝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释义 | 重庆市渝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渝中区文联),是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领导的,由全区性文学艺术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渝中区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区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全区文艺界和区文联所属团体会员的联 络、协调、服务工作,听取和反映文艺界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召开全区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组织召开有关学术研讨会。 (三)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社会生活,加强艺术实践,培养优秀人才,创作文艺精品;组织重大文艺活动;开展创作评论、学术交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评奖活动。 (四)开展文艺界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以及文艺界的对外交流。 (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联合会章程第一条 重庆市渝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渝中区文联),是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领导的,由全区性文学艺术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渝中区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渝中区的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而奋斗。 第三条 渝中区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区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驻区部队中的文艺家,可集体参加渝中区文联活动。 第四条 渝中区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和服务。通过文艺创作、作品展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书刊出版、文艺评奖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五条 渝中区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努力促进渝中区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渝中区文联积极促进全区各民族文学艺术家的团结,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市)、地区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增进与海内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作出贡献。 第七条 渝中区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渝中区文联及其所属协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兴办为文艺界服务的产业,促进文学艺术品走向市场,服务大众。 第九条 渝中区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渝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渝中区文联委员会。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条 渝中区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协会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协商酝酿产生。 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主持工作。主席团推举产生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本会可设荣誉主席1——2名,顾问若干名。荣誉主席和顾问由文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一条 渝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体代表大会由委员会召集,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区代表大会和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渝中区文联经费来源:1、区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渝中区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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